- 政策编号:合政办〔2018〕5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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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数据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数据资源局。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项目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市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的创新应用信息化项目评选及奖励。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开展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将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开展有关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监督交易管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法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主管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和申报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合肥智慧城市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总体计划)和项目年度计划,与市数据资源局协商确定后,组织实施。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应根据合肥智慧城市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总体规划,在市数据资源局的统筹指导下,做好规划及方案制定、推进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市级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局性、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上述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各县(市)区开展上述项目建设时需报市数据资源局技术审核,确保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市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系统要逐步进行迁移(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九条 建立信息化项目库(非涉密项目),包括部门申报项目库(简称申报库)、市级储备项目库(简称储备库)、市级立项项目库(简称立项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管理。
申报库是指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储备库是指通过市数据资源局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和项目主管单位共同维护和管理。
立项库是指已批复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基于本部门、本行业需求,做好申报库项目的入库、初审和管理工作。其中,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合肥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申报库中的项目可以常年申报、撤销,连续两年未提交审核的项目将自动取消,重新申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对申报库中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转入储备库,作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备选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储备库中选择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要开展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申请列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必备材料。
第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单位,结合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组织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作为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下发后,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报请市政府立项审批,审批通过的,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立项批复,项目转入立项库。
第十三条 获得立项批复的项目单位,编制《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重点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信息化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予批准立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确需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取消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变更程序办理。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各项目主管单位开展执行。
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信息化运维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自行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及概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严格对政府采购过程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如需开展第三方评测的,评测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科学测评”的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月向市数据资源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付情况。市数据资源局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阶段性论证。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数据资源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初步设计方案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将终止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数据资源局。市数据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市数据资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确需开展项目变更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方案》,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或融资平台部门)、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集体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通过集体会审的项目,变更造价少于100万元以下且低于该项目合同总价5%的,由市数据资源局下达初步设计方案变更批复;项目变更造价超过100万元(含)或超过该项目合同总价5%(含)的,由市数据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试运行期应不少于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验收要求,编制《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实际建设情况为依据,包括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初验和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将初验意见、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报告送市数据资源局备案。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初验。初验通过后,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初验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验收的会议纪要、项目验收报告),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验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验或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凭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合同、竣工验收意见(支付尾款或监理费用时提供),分期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建设资金。
首次支付时,硬件设备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硬件合同额的60%;软件开发及其他部分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合同额的30%。竣工验收后,支付项目尾款和监理费用。
第七章 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应编制《合肥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按照相关要求申请运维经费。
新建信息化项目中涉及需安排网络链路租赁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说明需求原因、链路数量、带宽要求和经费概算等情况。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在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中予以明确,作为新租和后续续租链路申报依据。已建信息化项目所涉及链路续租或变更,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对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等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较大范围的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公共场所WIFI、云计算中心、大数据基地、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等项目。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包括受众面为全市性的信息应用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