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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

政策编号:辽政办发〔2017〕36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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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增收办法,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精神,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拓宽新渠道,挖掘新潜力,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进一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深入推进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增进农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为重点,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强基础、农民就业创业拓渠道、农村改革赋权增活力、农村社会保障固基本,进一步加大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多予少取放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就业为本。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开拓农民增收新路径和新模式。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体制机制,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资源枯竭地区的扶持力度,推动协同发展。

  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三)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用好用足各项农业投入政策,优先保障财政对“三农”的投入。积极应对财政收支新形势,优化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保障重点农业项目资金需要。开展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探索涉农资金整合新机制。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节水灌溉、重点涝区治理等水利工程。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优先保障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以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结合发展特色林业经济,支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开展森林资源培育、草原沙化治理管护、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工作,“十三五”期间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45万亩。加大渔船港口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推进渔港经济发展。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推进全省“宜居示范乡镇”工程。稳步做好全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省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等负责)

  (四)着力提升农业补贴、补助、补偿效能。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前提下,坚持绿色生态导向,落实“农业三项”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落实地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补贴情况监测督查。开展农机具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探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办法。落实林业保护补助、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等政策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坚持“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贯彻落实产粮(油)大县奖励补贴政策,建立和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利用奖励资金调动地方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油料和制种产业发展。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支持力度,保障农民合理收益。(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统筹推进农业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农业种养结构,加快特色农业和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支持现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发展,做优做强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促进农业提质增效。落实国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补助政策,支持粮改饲、粮豆轮作试点,支持种植业、养殖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调减非优势区玉米种植面积,因地制宜发展优质粮油、设施蔬菜,引导发展青贮玉米、饲草作物等。严格执行国家渔船管理“双控”制度。稳步发展远洋渔业。实施稻渔种养与资源综合利用。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广节水、节肥、节药技术设备。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分作物、分区域确定一批示范县。完善农业地方标准体系和农产品监管数据(网络)平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吸引社会资本进行市场化运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辽宁特色品牌。加快大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加快连锁社区综合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多种业态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高标准创建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积极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执行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保障农民合理收益。实施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补贴政策,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研究建立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探索建立贷款资金供应和风险防范新机制。加强农业气候区划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气象局等负责)

  (六)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完善财税、用地、项目支持等政策,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新产品,满足个性化保险需求。整合行政资源,建立县市、乡镇、村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推进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创建活动,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培育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科技研发,创新生产管理和商业模式。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推广农业生产经营环节服务外包、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综合服务模式。(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等负责)

  (七)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深化涉农银行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邮储银行“三农”事业部建设,继续推进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金融机构以农村需求为导向,创新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单列涉农信贷计划,推动法人机构进一步落实涉农、小微不良贷款适度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强化县域机构支农服务考核评价,适度提升存贷款比例。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向基层延伸网点和服务,提升服务“三农”能力。引导村镇银行开展差别化经营,扩大支农服务范围。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指导现有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小微企业等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到2020年全面实现村镇银行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办“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八)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继续做好种植业、林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成本保险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实现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进一步完善推广农机具保险、农房保险,推动农业基础设施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以各类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特色农业保险等为重点,进一步探索新型产品和服务。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范围,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与保险经营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提升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水平。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等负责)

  (九)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信贷担保等措施,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用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政策,撬动金融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建立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指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降低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推动小额信贷保险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增强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提供“低门槛、低成本、易操作”的保险服务。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总结推广“财政补助、农户自缴、社会帮扶”等模式,引导成立多种形式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有效提升农户小额信贷可得性。积极利用国家支农专项基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等各类支农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社会化、商业化支农基金。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化资本合作设立各类支农股权投资基金。推动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农业保险联动机制。(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负责)

  三、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将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完善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基地和农业田间学校建设与管理,推进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依托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涉农职业院校和农林示范基地,围绕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开展培训。(省农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十一)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搭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分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支持农村社区组建农民劳务合作社,开展劳务培训和协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十二)支持农民创业创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建设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支持现有创业孵化基地设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区域和版块,实现入驻“零门槛”,提供“一条龙”创业指导和服务。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在为“一县一业”服务基础上,鼓励特派团开展“一团对多县”合作式服务。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创新发展,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开展“辽宁特色产品网上行”活动和省级农村电商示范体系创建工作,培育辽宁特色产品本土电商平台,持续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大力推进休闲观光农业和森林养生养老产业发展。开展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星级创建活动,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提升发展质量。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挖掘农村传统工匠技艺,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十三)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鼓励工商企业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积极发展现代种养业和农业多种经营。探索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共建和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等机制,放宽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准入门槛,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村生活性服务业。认真落实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十四)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总结推广生产要素托管、代种代养、股份收益等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创新发展订单农业,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技术服务,资助农户参加保险。探索建立新型农民合作社管理体系,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鼓励大型粮油加工企业与农户以供应链融资等方式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释放农民增收新动能

  (十五)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快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组织开展农房权籍调查试点。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汇交建库、信息应用平台建设,稳妥推进县级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开展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试点工作,探索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推进海城市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稳步推进海城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鼓励各地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引导农户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具备条件的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可承担营造林项目,享受扶持政策。(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十六)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开展乡村旅游民宿典型推广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合作,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研究组建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协会,整合乡村旅游资源,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因地制宜采取资源开发利用、统一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异地置业等多种实现形式,增强村级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鼓励市、县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促进农村各类产权依法流转。(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七)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沈阳、大连两市积分落户制度,进一步放宽其他城市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巩固示范项目成果,推广成熟经验,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探索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同建等模式,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完善城乡土地利用机制,全面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五、健全困难群体收入保障机制,确保实现全面小康

  (十八)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充分发挥财政保障民生兜底作用,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鼓励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捆绑集中使用。深入实施“五个一批”扶贫,强化脱贫攻坚支撑保障体系。持续加大扶贫综合投入力度,通过产业扶贫、转移就业、移民扶贫、危房翻建、教育支持、健康扶贫、社保兜底等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将民生项目、惠民政策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倾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落实国家技能脱贫千校行动计划,开展精准技能脱贫工作。开展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评选工作,增强示范带动效应。继续推进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积极培育贫困村主导产业,促进贫困户增收。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支持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贫困人口劳务报酬收入。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十九)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探索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及受益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细化操作管理办法。完善农村低保家庭核查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加强城乡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畅通参保人员双向流动的制度转换通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等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落实地方责任。各地区要提高对促进农民增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精准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各市政府负责)

  (二十一)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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