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宁发改〔2016〕20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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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快国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
宁发改〔2016〕20号
各国有建设单位:
为降低施工企业财务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实施工程价款分段结算模式、加快工程结算价款支付进程、保证工程结算审核质量等方面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对工期一年以上且建安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发包工程实行工程价款分段结算模式,即按标前所划分的施工阶段及施工内容在各阶段验收合格后进行即时结算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建设工程的各有关参建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工作:
(一)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合理、明确的原则,标前对工程施工内容进行分段划分。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可分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安装以及附属工程等几个阶段,市政、水利、交通等线性工程可根据施工工序及阶段验收等情况进行划分。
(二)工程开工前,财政部门应确定受托进行过程造价控制或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签证等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工作;施工企业应落实造价专业人员,对已完成部分的施工内容及时进行计量计价,及时整理和准备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资料,做好过程结算工作;受财政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跟进做好过程结算工作,负责审核分段结算,在各分段结算咨询成果报告中应对本阶段结算内容以及应结未结内容等作详细明确的说明,并在满足咨询成果深度、审核时效、审核质量等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工程造价结算效率。
(三)分段结算模式中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期限:
1.施工企业应在各阶段验收合格后50日内提交分段结算书,最终结算书也应在完(交)工验收后50日内提交;
2.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分段或竣工结算书后10日内完成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结算内容等方面的核对,并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3.受托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提交的分段或竣工结算书后50日内完成审核,如该项目实行二审的,则受托进行二审的造价咨询企业也应在收到初审报告后的40日内完成审核。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须征得委托方同意。
(四)人工、材料、机械费价差的调整结算期应根据工程所划分的施工阶段来确定,要素价格调差的其他原则方法按照《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24号)文件确定,有关施工阶段起止时间应以开工报告、验收纪要等资料为依据,并经监理人、发包人的签证和造价咨询企业的确认,要素价格调差金额在分段结算时审核确认。
(五)各分段内容结算后,各阶段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为90%,完(交)工验收合格最终清算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工程应经审计部门审结完毕)工程价款应支付完毕(质保金等应扣留款项除外)。
(六)实行分段结算模式的建设工程,对工程所划分的阶段以及各阶段的内容、工程分段结算书的提交核对和审核期限及违约金、要素价格调差原则、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应通过招标文件并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
二、在建工程如需要实行分段结算模式的,建设单位应通过组织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会审协商会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并结合上条原则,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分段结算方法。
三、不适宜实行分段结算的新发包工程以及在建工程,有关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工程价款结算时限作出约定或调整,并通过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和造价咨询合同予以明确。
(一)施工企业应在完(交)工验收后50日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
(二)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10日内完成核对;
(三)受托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50日内完成审核,如该项目实行二审的,则受托进行二审的造价咨询企业也应在收到初审报告后40日内完成审核。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须征得委托方同意。
四、工期比较短、技术比较简单、造价比较低且设计图纸精深详尽、工程施工内容具体明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合理规范准确的工程,以及其他合适工程,提倡采用总价合同价款形式。采用总价合同价款形式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并将招标控制价(预算)报县工程造价中心审核,施工过程中着重控制工程变更,竣工结算时不审核原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和单价,只审核工程变更部分的量和单价,以简化工程竣工结算和提高工程结算效率。采用此种合同形式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以《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参考《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试行分段结算方式和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指导意见》(宁发改〔2015〕14号)的有关规定,对包干内容、包干条件、包干风险以及包干之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出详细明确的约定。
五、建设工程在竣工结算中如产生纠纷且出现久拖不决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建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无异议部分的造价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先予支付。
六、工程分段结算或竣工结算应由施工企业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企业应如实在结算书上签章,并由其授权人员负责与建设单位或受托进行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如工程结算由施工企业编制的,则应在结算书上加盖施工企业公章及编制人员执业印章(并签字),并应在结算书中附上授权委托书(即授权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结算编制和核对工作);如工程结算由施工企业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则应在结算书上加盖施工企业公章及受托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印章(并签字),并应在结算书中附上结算编制委托合同。有关单位未遵循上述要求的,则按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如工程结算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包括其执业人员参与编制和核对的),则该企业不能承担同一工程的结算审核业务。
七、对因造价咨询企业责任而逾期未审结以及出现审核质量等问题的,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