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鄂政办发〔2016〕74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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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统一、问责有力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二)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并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建设单位每月应按照工程进度款20%左右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应在人社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立即改正。
(四)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对无误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对于用工周期短,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依托基层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月排查一次,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并就工资补发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结合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监控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各地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度。
(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由当地人社部门监管。工资保证金应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立与企业诚信等级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以上等级的企业,按照不少于50%比例减免缴存,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视其情况按照不少于50%比例提高缴存。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七)完善和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制度。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八)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社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拖欠工资企业受处罚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监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九)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案件
(十)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高效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注重发挥公安机关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作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快立快查。发现欠薪企业或责任人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苗头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处理。对查证属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加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控,对有组织串联上访苗头的,提前处置。对越级上访的,当地政府应及时派员劝返,妥善处理。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弄虚作假非法聚众讨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十四)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管。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违法转包分包以及借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理或处罚,从源头上防止发生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拖欠。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担保金额应当与施工单位履约金额相当。凡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实行“先结算、后备案”制度,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财政评审和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十七)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2016年12月底前,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十九)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争议案件调解裁决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分账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企业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结算争议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安机关要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立案侦办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处置违法讨薪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强化问责追责。健全问责制度,把问责追责作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落实、依法处置不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201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