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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政策编号:201810410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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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信息化管理

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建设的效率,全面加强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相关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根据《统计法和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管理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建设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高效运行、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标准一体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统计业务为对象、应用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统计应用、数据库等系统建设,机房、系统网络、数据中心、安全保障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建设及其他信息化建设等。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建设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统计局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司级单位);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进行的信息化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局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国家统计局利用信息技术推进管理创新、统计业务流程重组;

   (二)审议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定国家统计局信息化相关的重大政策、标准和规范;审定信息化资产管理制度;

   (四)审定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年度资金概算;

   (五)决定国家统计局信息化投资筹措原则及方式;

   (六)审批国家统计局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源配置及项目负责人;

   (七)监督考核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IT资产管理和软件正版化的考核。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办),具体负责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局信息办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政法司、设管司、综合司、工业司、投资司、农村司、住户办、人事司、财务司、普查中心、数管中心。局信息办设在数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拟定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建设政策、标准和规范,以及信息化资产管理制度;

(三)拟定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年度资金概算;

(四)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计划及相关法规;

(五)负责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建设重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方案论证、立项报批、组织实施,建设成果资产及软件正版化等;

(六)对国家统计局各司级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进行协调管理,审核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

(七)实施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

(八)负责局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各司级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项目申请,参与相关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各司级单位按照局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本单位业务应用需要,于每年的4月份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编制项目申请表,报局信息办审核。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制定安全保密方案,报局保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申报。

第九条 局信息办汇总各司级单位申报的应用系统项目申请表,结合网络发展和保障体系建设需要,会同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系统网络设备配置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6月份前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财务司根据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资金概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中央投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或部门投资计划年度建设项目经费,报送财政或发展改革部门,并将财政或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复或意见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和局信息办。

第十一条 拟自行筹集经费进行的项目建设,必须经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局信息办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确保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制度。

第十三条 局信息办会同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建设项目需求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要与信息安全防护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项目应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机构设计、开发,项目建设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建成后必须经过保密测评并取得国家保密局颁发的运行许可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局信息办会同项目申请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运行维护。数管中心负责局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运行管理,统筹协调其他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管理,统一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管理。局信息办负责管理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各种技术文档、资产设施及相关资料档案,并协调有关部门作好档案保管工作。

第五章  项目评估及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行一年后,局信息办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设计、项目功能、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第十九条 确保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特别相关资产、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国家统计局所有。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局信息办与局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册,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2.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附件1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2

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描述

以附件形式与该表一同报送,具体要求见附页。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资金来源


资金概算(万元)


系统类型

开发或引进,引进项目需注明软件产品的原承建单位等。

项目起始结束日期

项目的建设周期起始和结束时间。

申请单位意见

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财务司审核意见

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局信息办审核意见

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信息化主管局领导意见

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附页:项目描述具体要求

项目描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中8-10项商数管中心填写,11-12项商财务司填写):

1、建设目标

2、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建设依据

4、业务需求描述

5、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规模

6、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

7、项目应用的网络范围(如互联网、统计内部信息网、涉密网)

8、项目等级保护定级要求

9、项目运行管理安排、运行环境要求及托管要求

10、核心设备的要求

11、项目细化概算

12、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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