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津政办发〔2018〕1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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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并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年度从2017年到2020年。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自评,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复核检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对各区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复核检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复核检查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检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区自评情况,结合复核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
(四)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根据考核评分进行排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优秀: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三名;
3.未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后两名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为优秀和不合格以外的区,考核得分排名在前60%的考核等级为良好,考核得分排名在后40%的考核等级为合格。
第八条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由市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由市联席会议对该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