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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政策编号:津人社办发〔2010〕78号 政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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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市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0〕78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建交委、公安局、国资委、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定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1月25日至3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要对2010年1月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21日)。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到部分区县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1月22日至25日)。各区县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各区县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市区两级投诉调解机构,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派员参加,并公示投诉调解机构的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每个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关人员要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农民工管理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专项储备金,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突发事件。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区县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由总承包企业负责监督分包企业的工资发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用人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给予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企业资质等行政处罚。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切实发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作用,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职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送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

2.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2010年12月24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阶段进展统计表》,报送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2010年1月20日前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于洋、司佳

联系电话:23338025-6025、6032,23338021(传真)

电子邮箱:tjldjc@126.com


附件:1.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阶段进展统计表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市人力社保局       市建设交通委       市公安局

市国资委         市总工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链接:  津人社办发〔2010〕7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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