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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政策编号:建筑[2009]257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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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等有关规定,在全市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筑[2009] 257号                       签发人:刘翠乔

天津市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施工企业: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等有关规定,在全市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性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仅限于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二、收取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以及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市建筑业企业。

三、收取主体: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收取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四、收取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标准为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为30万元。

五、收取程序

1.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2.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于2009年5月1日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进津备案时,需将保证金存入市施管站指定账户。

3.建筑业企业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当书面承诺一旦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工资。

六、减免与增补条件

(一)增加条件

1.上一年度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新一年度应加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企业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维持原保证金额度。

3.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及时补足差额。

(二)减免条件

1.上一年度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下一年度减半收取;

2.被评为天津市诚信企业的,免收保证金;

3.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免收保证金。

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按原保证金额度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七、使用情形

1.由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从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

2.由于分包企业的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从分包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不足部分,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划拨,工程结算后总承包企业从分包款中扣除。

八、启动程序

1.申请启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施管站调查认定拖欠事实;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任何异议但无力偿还的,可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交支取保证金申请书。经核对后,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施管站按程序提取相应数额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2.强制启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未予认可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事实,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认定,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专项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资金(以企业存入的保证金额为限),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九、退还程序

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可按程序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市施管站或者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符合要求的,市施管站或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

十、有关要求

1.各建筑业企业向市施管站或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不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重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建筑业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必备条件之一。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任务。

3.按照管理权限,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要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密切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转。

4.本制度从2009年 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民工  工资  保证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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