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皖政〔2004〕51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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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皖政〔2004〕5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 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确保用3年时间实现基本解决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一)凡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各级项目审批主管 部门应审查其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 落实的,一律不批准立项。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 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立项。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向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提 供项目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工 程项目,其建设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 落实的证明文件;属于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 文件;属于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的资 金证明文件。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市 场价格趋势,按季度发布建设工程参考价格,为项目业主测算落 实建设资金提供参考。
二、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加强资金监管
(四)凡2004年新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 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下 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 设工程用款专户,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5%,并实 行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项目 业主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 (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 落实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六)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合同履约 担保和再担保制度,逐步完善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和 施工承包履约(包括施工进度和质量保证及保修履约)信用担保 机制,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担保网络。鼓励项目业主投保建设 工程保险和建筑业企业投保履约责任保险。
(七)从2004年起,按工程建设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 市、县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信用档案;省有关主管部门 负责建立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和省重点工程项目 信用档案, 由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分别汇总,实行全省联网 和网上发布,并纳入省联合征信网。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向有关方面通报不良信用记录。
(八)对有拖欠工程款(含不按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的项 目业主,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 司),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一律不予办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批准 其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 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属于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除经省政府认定的特殊工程外,一律不批准 其新建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属于其他项目业主的,一律不批准 新的项目立项,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 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对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严重丧失商业信用的 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加大工资支付监管力度
(九)建筑业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 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 或按照工程造价的2%交纳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 建设、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十)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 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 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 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 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 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 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 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 招用农民工。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日内与农民工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 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于30日内报 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没有依照规定签订 劳动合同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徽省劳动 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用人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 资,不得拖欠和克扣。用人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 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 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 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农民工领取工资, 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用人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 录。
(十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用人企业未按照规定按月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 案;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合同 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日常处理制度,发现 问题,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与用人企业因工 资支付发生的争议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十四)加强建筑业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农民工经建筑业企 业招用、建立劳动关系后,即享有企业职工应有的权益。建筑业 企业工会要完善基层组织,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农民工依法加入工会,并有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进行监督,履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坚决抵制各类侵害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五)各级司法部门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对被拖欠工资的 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政府要保证司法部门必要的法律 援助经费。
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严格工程结算和决算
(十六)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当严格依法签订工程施 工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在合同签订中故意甩项、漏项, 更不得签订“敞口合同”、“阴阳合同”,造成投资失控,造价突 破,决算不能及时核准。各地要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专项 整治执法检查,查处违法定价、低于成本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 为。
(十七)从2004年起,全省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 分阶段结算工程款制度。房屋建筑工程结算阶段分为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装饰阶段和竣工阶段;其他工程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 合同中约定。每阶段工作完成并结清工程款后,方可进入下一阶 段工程的施工。凡未按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 程款,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具备施工条件, 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 期改正或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
(十八)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的,要按程序将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 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十九)工程用款专户的开户银行每月底应按规定与项目业 主、工程承包企业等存款人核对账务。项目业主、工程承包企业 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 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工程用款专户资金不足时,项目业 主应当及时补足;否则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以欺骗手段取得施 工许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撤销施工许 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工程用款专户资金情况时,按照财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 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规定,做好工程用款 专户的款项函证工作。
(二十)省重点工程、跨县域工程以及其他特殊工程,确需 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 竣工验收1年后必须结清。不得扣留房屋建筑工程尾款作为质量 保修金以及收取各类押金,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工 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工 程质量保修规定。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 单位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依据合同规定索赔;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工程承包企业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改 正,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二十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 月内,提交工程决算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作出审核结论; 在规定期限不作出审核结论的,视同认可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 工程决算报告。
对决算有争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决算报告签收之日起1个 月内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协商解决,也可交由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 定或由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应当根 据工程规模约定合理审结期限,但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6 个月。
凡未结清工程款的竣工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有权依照合同 约定,暂扣工程实物不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使用。自工 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能结清工程款的,工程总承包企 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对解决本地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 资工作负总责,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协调机构,层层落实 责任,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实现省政府 确定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和3年总目标。对未能按时完成省政府确 定目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二十三)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 实落实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失职造成 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二十四)凡2004年新开工工程项目,属政府及有关部门 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发生拖欠工程款或由此导致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要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从重 或加重处分。
(二十五)省政府将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工作目标任务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 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确保用3年时间实现基本解决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一)凡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各级项目审批主管 部门应审查其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 落实的,一律不批准立项。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 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立项。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向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提 供项目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工 程项目,其建设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 落实的证明文件;属于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 文件;属于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的资 金证明文件。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市 场价格趋势,按季度发布建设工程参考价格,为项目业主测算落 实建设资金提供参考。
二、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加强资金监管
(四)凡2004年新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 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下 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 设工程用款专户,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5%,并实 行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项目 业主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 (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 落实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六)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合同履约 担保和再担保制度,逐步完善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和 施工承包履约(包括施工进度和质量保证及保修履约)信用担保 机制,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担保网络。鼓励项目业主投保建设 工程保险和建筑业企业投保履约责任保险。
(七)从2004年起,按工程建设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 市、县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信用档案;省有关主管部门 负责建立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和省重点工程项目 信用档案, 由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分别汇总,实行全省联网 和网上发布,并纳入省联合征信网。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向有关方面通报不良信用记录。
(八)对有拖欠工程款(含不按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的项 目业主,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 司),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一律不予办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批准 其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 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属于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除经省政府认定的特殊工程外,一律不批准 其新建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属于其他项目业主的,一律不批准 新的项目立项,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 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对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严重丧失商业信用的 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加大工资支付监管力度
(九)建筑业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 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 或按照工程造价的2%交纳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 建设、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十)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 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 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 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 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 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 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 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 招用农民工。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日内与农民工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 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于30日内报 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没有依照规定签订 劳动合同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徽省劳动 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用人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 资,不得拖欠和克扣。用人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 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 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 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农民工领取工资, 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用人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 录。
(十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用人企业未按照规定按月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 案;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合同 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日常处理制度,发现 问题,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与用人企业因工 资支付发生的争议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十四)加强建筑业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农民工经建筑业企 业招用、建立劳动关系后,即享有企业职工应有的权益。建筑业 企业工会要完善基层组织,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农民工依法加入工会,并有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进行监督,履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坚决抵制各类侵害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五)各级司法部门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对被拖欠工资的 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政府要保证司法部门必要的法律 援助经费。
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严格工程结算和决算
(十六)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当严格依法签订工程施 工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在合同签订中故意甩项、漏项, 更不得签订“敞口合同”、“阴阳合同”,造成投资失控,造价突 破,决算不能及时核准。各地要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专项 整治执法检查,查处违法定价、低于成本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 为。
(十七)从2004年起,全省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 分阶段结算工程款制度。房屋建筑工程结算阶段分为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装饰阶段和竣工阶段;其他工程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 合同中约定。每阶段工作完成并结清工程款后,方可进入下一阶 段工程的施工。凡未按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 程款,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具备施工条件, 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 期改正或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
(十八)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的,要按程序将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 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十九)工程用款专户的开户银行每月底应按规定与项目业 主、工程承包企业等存款人核对账务。项目业主、工程承包企业 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 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工程用款专户资金不足时,项目业 主应当及时补足;否则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以欺骗手段取得施 工许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撤销施工许 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工程用款专户资金情况时,按照财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 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规定,做好工程用款 专户的款项函证工作。
(二十)省重点工程、跨县域工程以及其他特殊工程,确需 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 竣工验收1年后必须结清。不得扣留房屋建筑工程尾款作为质量 保修金以及收取各类押金,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工 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工 程质量保修规定。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 单位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依据合同规定索赔;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工程承包企业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改 正,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二十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 月内,提交工程决算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作出审核结论; 在规定期限不作出审核结论的,视同认可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 工程决算报告。
对决算有争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决算报告签收之日起1个 月内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协商解决,也可交由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 定或由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应当根 据工程规模约定合理审结期限,但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6 个月。
凡未结清工程款的竣工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有权依照合同 约定,暂扣工程实物不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使用。自工 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能结清工程款的,工程总承包企 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对解决本地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 资工作负总责,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协调机构,层层落实 责任,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实现省政府 确定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和3年总目标。对未能按时完成省政府确 定目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二十三)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 实落实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失职造成 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二十四)凡2004年新开工工程项目,属政府及有关部门 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发生拖欠工程款或由此导致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要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从重 或加重处分。
(二十五)省政府将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工作目标任务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