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交公路发[2015]39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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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全力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一)积极支持农民工就近就业。各地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交通运输服务等领域,要结合实际,鼓励相关单位积极支持当地农民工就近就业,提高农民工实际收入。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应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推广工地夜校、业余学校、班前教育、农民工网校等典型经验,组织编制通俗易懂、实用性强的教材、教学视频或手册,提高农民工职业素质、从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有条件的地方和用工量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发挥各类交通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针对农民工群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鼓励农民工积极获取执业资格证书,促进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变。
二、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行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坚持先签合同后用工,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应签订短期临时合同,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用工单位要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工伤保险等管理台账。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加强工程分包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农民工管理负总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长期合同,参照企业职工进行管理。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等相关要求,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相关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谁管理工程、谁预防拖欠”的原则,施工企业对分包企业和有关劳务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坚持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大力推行银行直接发放工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公开公示,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五)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加快修订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相关制度,明确具体要求。各地要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知识作为农民工教育培训的重点,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加大考核、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三、深化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六)改善农民工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规范工程施工场地和驻地建设,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改善农民工住宿、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在工地推广建设“农民工之家”等业余文体活动场所,关注农民工工作生活状态和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突出人文关怀。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开展劳动技能竞赛,表彰先进模范,弘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作风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改善农村通行条件,2015年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全国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着力提高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比例,为农民工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条件。
(八)加快发展农村客运。2015年新增2000个通客车的建制村,组织开展农村客运通达情况督查,年底前确保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93.2%。加大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客运发展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督促贯彻落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发布实施《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通用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推进农村客运班线车辆的标准化,不断提高农村客运服务能力和安全水平。
(九)加强重点时段农民工运输保障。在春运期间继续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岗)优质服务竞赛”活动,鼓励各地积极增开客运包车,为更多农民工提供“门到门、点到点”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成立专门的农民工运输服务队伍,安排车辆前往农民工集中区域直接接送农民工乘车。
四、努力把为农民工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用工管理、服务保障、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将农民工工作情况纳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社会氛围。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每年12月底之前将农民工工作相关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十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农民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交通运输部将结合每年建设市场督查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春运检查等工作,将农民工工作作为检查重点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交通运输部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