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渝建发〔2018〕50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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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法规、规章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指导、监督,负责市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工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还须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购房者利益。
第六条 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建设单位和负责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因某个专业变更,涉及其他专业需要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同步变更到位。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涉及下列内容的属重大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附件1)所列变更内容;
(二)其他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变更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内容。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判定其所属变更类别。对变更类别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书面征求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 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使用功能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其范围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界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送审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送审表》(附件2);
(二)作为设计变更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购房者同意设计变更的证明材料和房屋销售合同样本(限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解体或设计变更超越其审查业务范围的,可由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负责变更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难以判定是否应受理的,应会同建设单位及时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一)变更内容与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不符的;
(二)变更内容降低原施工图设计要求的;
(三)变更内容不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损害购房者利益的(限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变更内容违反(或未落实)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及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受理及审查情况。对变更理由不充分,变更文件不规范,或变更内容不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 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同时在变更后的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第十六条 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施工图联合审查申报表、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等材料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变更审查备案,相关部门按我市施工图联合审查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确认及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进行一般设计变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交付实施。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其他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增加工程投资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履行有关手续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城建档案归档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设计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变更,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尽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依规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严把设计变更质量安全审查关。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管,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对发生过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大施工图质量抽查力度,并严肃查处违规实施设计变更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印发的有关设计变更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后发生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附件: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分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