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建办市〔2018〕81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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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建市﹝2014﹞10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数据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数据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数据标准为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新数据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库升级工作。请于2019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填报的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篡改数据、虚假归集的责任人,应当严肃问责。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在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业务中有效应用。
新数据标准实施和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010-58934964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
2.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联络员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