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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政策编号:上政办函〔2018〕51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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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上政办函〔2018〕5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投资(含市区共同投资)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园绿化和整体装修工程,主要涉及工程建设的立项、设计、招投标、合同、工程变更、监理、施工、资金使用、档案资料、竣工验收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明确如下:

(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最大程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坚持规范与效率并重。建设单位应当在遵循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创新举措,提升效能,又好又快地推进项目建设。

(四)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当在强化内控管理的基础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规定作为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等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建设工程立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以规划为指导,坚持遵循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从国土、规划、财政、环保、绿化、交警、消防、卫计、公安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科学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环境等要素,认真制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资料。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区重点办备案,经区重点建设工程一级内审会审定(必要时可请区建设管理咨询专家论证),列入区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后方可立项实施。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明确的质量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同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应结合我区“一流的国际化现代化城区”建设目标,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审核设计单位的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控制其执行,同时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确保设计图品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审核各专业图纸是否符合标准、设计概预算是否超出投资估算额等,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配合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会审,安排设计人员做好施工交底工作,把好设计质量关,尽量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设计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求设计费按阶段(比例)支付,重点保证项目施工阶段的设计服务工作。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等规定,建设单位应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五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三)其他依据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全区各类限额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得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等工程,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但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重点工程二级内审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以区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建设,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或社会活动急需配套建设;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或修复,以及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及时完成的应急工程,由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区重点工程二级内审会(应急工程专题会议)审议后确认,必要时应提交区重点工程一级内审会审议,实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择优选择不少于5家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对于以区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或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抢险工程,抢险工程由项目管理单位(部门)或专家组提出方案,经现场抢险总指挥或区领导批准后确定,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招标前各项准备工作,收集场地地质和周边管线资料,编制设计任务书,深化施工图及精确编制工程量清单,杜绝招标项目前期工作不完备,设计深度不到位,而使招标内容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

第二十条 各建设主体应全面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职责,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管理办法,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投标管理。

结合本单位管理要求,制定各自的限额以下(即第十四条相关限额以下)小额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并报区监察委、区住房和城建局、区财政局备案,规范开展限额以下小额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发包人应当依照规定将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相关备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高度重视询标工作,对拟中标人投标文件中项目内容、综合单价组成、投标报价和含义不明确、表达不一致的内容,必须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通过询标排除非实质性、欺骗性及个别不合理的报价,确保合同签订的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施工合同文本;

(二)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需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前述资料若已在备案机构办理过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备案的工程无需重复提交;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提供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预算书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委托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合同条款符合性核对意见书;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发包方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合同格式文本应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使用国外资金投资建设等特殊情况的工程项目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还应执行《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内容应符合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

(三)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

(四)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工程备料款预付、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

(五)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式,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和调价方法以及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和幅度等,并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

(六)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七)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内部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留存合同履行的有关凭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履约监督检查和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上政办函〔2011〕2号)文件要求,坚持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联系单签证的填写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全区建设工程变更推行专家论证和网上公示制度。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出现的较大或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报区公共资源交易办进行专家论证。所有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区政府电子政务网进行网上公示,提高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总造价2000万元(含)以下,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决算金额超过招标中标价30%或经审计单位核实超过决算金额30%的;或者工程项目总造价2000万元以上,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决算金额超过招标中标价20%或经审计单位核实超过决算金额20%的,建设单位应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不作出说明或虽作出说明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的,区监委可启动问责程序。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落实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理的“三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施工有关的组织与协调)作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督促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职责,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在重要的工程部位、隐蔽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时,督促监理单位安排全程旁站监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管理工作例会制度,组织由总监主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每周工程例会(必要时请设计人员参加),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和处理。

第八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涉及修缮类、应急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及时组建项目部,配备各类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班子或监理班子成员变更需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建设、施工和监理人员的考勤管理,确保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督促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施工现场必须张挂“五牌一图”和廉政责任公示牌,要求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应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监督,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

第九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50号),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落实情况的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守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施工图纸的,不得施工。

第四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隐蔽施工前必须通知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任何质量隐患。

第十一章 施工进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施工进度目标和工期,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工期要求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有分包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中,应明确各分包单位的配合措施要求和进驻时间节点,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审核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十五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动态调整进度计划,加大进度控制措施和力度,保证合同总体进度计划的有效执行和控制。如有重大进度控制措施和方案的调整,要求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实际施工进度情况定期跟踪检查,对工程进度无故滞后应按合同相关条款,采取经济处罚措施,进度滞后严重的可按合同规定清退出场。

第十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上城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上政〔2009〕11号)的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必须明确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在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前向区财政局报送建设资金说明,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确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由区住房和城建局、区发改经信局审核、管理。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建设项目概算为基础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报送区财政审核预算控制价。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区级主管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由财政局审核批复。二级预算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报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上城区关于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虚报造价现象的实施意见》(上政办函〔2008〕33号)的规定,控制工程预算审核,加强投资成本控制,严防“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

第四十九条 依据《关于实施上城区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上住建局〔2008〕20号),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支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其承建的项目单独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工资性工程款和其他工程款分金额分银行账户申请拨付。审计结算前,工资性款按进度足额拨付,其余工程性款最高支付至合同价75%。因已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原则上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金额等审计结算后一并支付。经二级内审会议明确同意,合同变更部分的工程性款(不含工资性工程款)最高支付到相应变更增量价款的25%。建设项目预留工程质保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实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提供财政审核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资金拨付审核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资金收付和监督,严格执行《上城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上政办函〔2012〕55号)。财政支付以与中标通知书金额一致的合同为依据,未经区财政局同意的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一律不准垫付资金。对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录入不完整、合同资料不齐全,无法提供合同中规定的保函或履约保证金资料,区财政局可不予受理或暂缓支付。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工程造价内审工作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责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要积极推行跟踪审计,强化对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得规定,积极配合审计单位做好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建设单位积极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按照《上城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送审资料清单》(上审〔2011〕26号)所列内容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送审资料,确保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07号)等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上城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办法》(上档〔2012〕15号)文件要求,做好工程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促使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保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工程项目竣工移交后,工程档案资料按规定要求向区档案馆移交并办理手续。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档案规范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强化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拍照录像,做好影像资料收集、归档。特别是对建筑材料、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实施摄影摄像。

第十四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等规定,建设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支付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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