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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政策编号: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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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png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根据《预算法》,16号令第二条第()项中“预算资金”,主要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第()项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第()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的理

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强制招标范畴。

 

()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 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

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关于总承包招标的限额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关于数额标准。16号令中规定的“400万”“200万”“100万”“10%”等数额标准,均包括本数。

 

二、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属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的项目,但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具体如下

 

()关于限额以下政府采购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达到16号令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定进行招标;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依法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中,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定进行招标;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关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以外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货物、服务采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市场竞争情况,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确保规则统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

()严禁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管,对应招未招、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16号令和843号文贯彻实施工作,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   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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