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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编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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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提高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上报、审批效率,更加准确地核准计量支付工程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豫交工〔2009〕13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豫交建管〔2010〕60号),省厅委托有关单位建立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经研究决定在厅属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中试运行。现将《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该系统试运行过程中,请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厅建设管理处。

关于印发《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建管〔2011〕37号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交通投资集团,厅机关有关处室,豫西山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为提高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上报、审批效率,更加准确地核准计量支付工程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豫交工〔2009〕13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豫交建管〔2010〕60号),省厅委托有关单位建立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经研究决定在厅属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中试运行。现将《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该系统试运行过程中,请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厅建设管理处。

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网上报批程序,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网上管理职责和审批时限要求,根据《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建设管理处和省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厅定额站)负责本系统的总体管理、代码设计、数据库备份等维护工作,省交通通信中心负责硬件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系统适用于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上报审批、台帐登记、清单管理及计量支付管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在应用本系统完成设计变更上报、审批工作的同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正式文件、变更图纸及有关附件的上报、存档工作。

第四条 豫西山区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豫西山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省厅组织初审,经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还贷中心)向省厅提出变更申请后,由省厅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投资主体向省厅提出变更申请,经省厅组织审查后,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豫西山区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由指挥部代表省厅组织审查,由还贷中心报厅批复;其他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投资主体报厅后,由省厅组织审查批复。

豫西山区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或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公司管理权限内的,由项目公司自行审查决定;项目公司管理权限外的,经指挥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其他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或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条 项目公司、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在系统中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一经提出,系统将自动短信通知其他三方。

第六条 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查看现场,进行方案论证,同级纪检部门全程参与。设计变更方案论证时,相关单位和部门优先采用联审联批形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七条 项目公司、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投资主体、指挥部应于收到系统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审查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并在系统中签署意见;省厅将于收到系统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投资主体、指挥部在收到系统设计变更申请后10日内,仍未收到设计变更方案图纸及有关资料、不具备审查条件的,具体经办人可将设计变更予以退回,退回后审批时限重新计算。同一项设计变更两次退回的,系统将通知具体经办人上级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具体经办人应向上级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说明退回原因。设计变更退回后,申请单位应于10日内将所需资料补充完毕,重新在系统中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第九条 到达审批时限未提出初审意见或作出审查决定的,系统将向具体经办人发送提醒短信。

超过审批时限5日未完成的,系统将短信通知具体经办人、上级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具体经办人应向上级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说明未办结原因。此后每隔5日仍未完成的,系统将在上述范围内重复通知,直至审批办结为止。

第十条 有关单位在完成权限内一般设计变更审批工作时,应及时更新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同时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项目投资主体核备。项目上级主管单位、项目投资主体应于收到核备申请5日内完成核备工作,在系统中签署核备意见。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过程中出现新增细目单价的,由项目公司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步商定,随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经各级主管单位、项目投资主体审查后报厅,由省厅委托定额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复议。

第十二条 零号清单中出现新增细目单价的,由项目公司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步商定,经各级主管单位、项目投资主体审查、厅定额站复核后,由省厅组织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复议。

第十三条 零号清单及变更令清单经审核确定后,由项目公司录入本系统中,经厅定额站复核无误后在系统中予以固化,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已固化清单进行修改的,通过原清单报审程序逐级上报审查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当期计量支付流程签署完成后,应于2日内将计量支付数据录入本系统中。

第十五条 未经本系统流转审批的设计变更、未按照清单审核程序确定的新增细目单价,项目公司不得计量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投资主体应对各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及计量支付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省厅将对各项目不定期组织检查,随时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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