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粤交基〔2022〕488号 政策状态:现行
- 客户评分: 政策价格: 免费
- 类型: 更多精彩微信扫描右边二维码进行关注!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进过程结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行为,促进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与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协同推进,推动全过程造价管理落实见效,从根本上扭转工程结算和决算不及时的难题,努力实现工完账清,为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工作按期完成打好基础,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事务中心、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业务指导,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要结合项目实际,按《指导意见》开展过程结算工作。
《指导意见》自12月1日起施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径向厅基建管理处、省造价事务中心反馈,以便修订时研用。
联系人:基建管理处,蔚三艳,电话:020-83834904
省造价事务中心,黄燕琴,电话:020-8373105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19日
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
为促进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与质量、安全、进度等工作协同管理,进一步压实各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造价管理责任、规范工作程序,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推进过程结算工作,解决变更报批慢、结(决)算工作滞后等难题,以扎实的过程造价工作实现全过程管理,推动公路建设管理水平高质量发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11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令2016年第6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现就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公路建设各方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全过程造价管理。推行过程结算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进过程结算要求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提高工程结算工作效率、实现工完账清、维护建设项目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路建设行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过程结算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已完工且质量合格的建筑安装工程、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同的内容开展中间价款、数量及结算事项确认的活动。
(三)过程结算应当遵循“遵守合同、实事求是、同步推进、应结尽结”原则,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四)过程结算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工作,过程结算资料是工程结算和项目管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签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是最终结算文件和竣工决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最终结算时不需对已确认的分项过程结算重新办理确认。
(五)鼓励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过程结算文件资料的电子化、数字化,实现造价、质量、档案等协同、动态管理,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最终结算资料。过程结算文件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收集归档,包括对应竣工图的整理归档。
(六)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类合同;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责任分工
过程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建设项目其他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按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管理措施,做好过程结算工作。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保障承担过程结算工作人员的配置和稳定,做到过程结算和工程建设同步推进、应结尽结。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各级公路事务中心、造价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过程结算的管理工作,明确专业部门及人员负责,审核过程结算相关条款和工作计划,开展过程结算工作检查,通报情况,督促问题整改。
(三)建设单位作为落实过程结算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过程结算管理制度,明确过程结算工作专项负责人,确保该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
1.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服务等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目标、责任和实施要求。
2.制定项目总体过程结算计划。
3.及时审核过程结算文件。
4.每年2月份前将去年的过程结算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包括制度建设、计划制定、变更批复、结算完成情况、自评及整改情况等)。
(四)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编制过程结算文件,并进行初审。
(五)施工单位是过程结算工作的主要落实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明确责任领导,按计划编制过程结算文件,报监理初审。
(六)征地拆迁、设计、咨询、检测等有关单位按本指导意见做好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三、工作准备
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制定过程结算目标和计划,建立全过程造价管理标准费用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量的三者对应关系,明确过程结算单元和结算范围。施工单位应将过程结算计划纳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开工报告组成部分。
(一)建立三级清单体系
建设单位应按照《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管理指南》(粤交基〔2022〕483号)的要求,建立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分项清单三级合同清单体系,并予以确认。合同分项清单的工程量数据是计量支付、工程变更、过程结算及编制竣工图的基础来源。
(二)划分过程结算单元
过程结算单元由1个或若干个分部、分项工程组成,是制订计划、编制结算文件的基础,应贯彻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管理的理念和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工期计划、质量评定单元等因素合理划分,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与施工进度基本同步,与质量评定相匹配,界面清晰,有利于过程结算的施行。
2.最小过程结算单元宜为一个成品或构件或质量评定的最小分项工程,相近或关联度较大的分项工程可作为一个结算单元,最大结算单元不宜跨单位工程。
3.结算单元划分原则上应与“广东省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标准费用项目表-结算”的层级一致,常规项目的结算单元划分可参照附表1《公路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过程结算单元划分表》。
4.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结算单元划分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细化,以有利于推进过程结算工作。
(三)确定过程结算范围
1.对200章~900章等工程实体类工程量清单费用项目应及时开展过程结算。
2.对100章清单项、材料款、奖罚金、暂列金等费用项目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过程结算。
3.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结合合同执行和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过程结算。
(四)制定过程结算计划
过程结算应以“工完账清”为总体目标。
1.不同类型的施工标段和合同内容,宜分类、分项制定过程结算计划。
2.施工工期超过1年的合同段原则上以每半年或1年为过程结算时间节点,并明确各时间节点拟完成的结算单元;施工工期1年以内的合同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结算工作要求。
四、工作开展
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以合同分项清单为基础开展计量支付,及时批复工程变更,按时间节点进行过程结算和费用支付,并开展过程结算工作自评。
(一)工作流程
1.工程部门对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实际完工工程量进行量测、记录及确认,填入附表2《分项清单基础数据表》的“实际完工工程量”栏。实际完工工程量是编制竣工图的基础。
2.合约部门结合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则确认计价工程量和单价,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项目(如材料款、奖罚金等),填入附表3《计量报表》,并开展计价计费。
3.合约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办理过程结算。对无争议的结算单元,按《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管理指南》(粤交基〔2022〕483号)的要求形成过程结算文件;对有争议的结算单元,应按照附表4《过程结算问题记录表》的格式,实事求是做好过程问题记录并确认。对工程量或价格无异议部分,应按附表2格式对工程量或价格进行确认;对工程量或价格有分歧部分,应按附表4格式做好问题记录。
(二)时间要求
结算单元按合同约定完成并通过质量中间验收,应及时办理过程结算,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过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审核、签认工作。
(三)变更清理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及时审批变更,实现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和过程结算工作基本同步。不得以变更未批复为由不开展过程结算工作。
(四)结算支付
计量支付是过程结算的基础。未按要求完成过程结算的费用项,最高支付金额不宜超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97%,过程结算完成后方可支付余下金额。完工结算率低于30%的合同段,在后续计量支付中可暂扣10%以内的工程进度款。
(五)工作评价
按完工结算率以好、中、差共三个等级开展评价。过程结算工作评价等级标准按“表1”确定。
完工结算率=已完成结算金额/应完成结算金额,其中“已完成结算金额”指已办理完成结算工作的结算单元金额,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应完成结算金额”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满3个月的结算单元的金额,包括已完成结算金额、未完成结算金额(可暂按签约合同金额计入)。
五、过程结算文件
1.过程结算文件应以《分项清单基础数据表》为基础,按照《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管理指南》(粤交基〔2022〕483号)的相关要求及本指导意见编制。过程结算问题记录表(如有)也是过程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2.对已完成的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支撑资料应及时归档。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对过程结算文件同步开展收集、整理、排序、编目、组卷;对已确认的实际完工工程量,应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图,并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构成竣工档案资料组成部分。
六、其他
(一)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尚未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过程结算工作的要求;已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应参照本指导意见在合同中补充过程结算的相关条款;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经合同双方协商实施过程结算工作。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过程结算工作纳入造价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管理考核范围。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管公路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纳入我省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及其上级单位宜将过程结算工作纳入劳动竞赛、优质优价等考核内容。
(三)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可结合本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保障过程结算制度落实落地。
附表:1.公路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过程结算单元划分表
2.分项清单基础数据表
3.计量报表
4.过程结算问题记录表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