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湘建法〔2022〕246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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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
若干规定宣贯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宣贯方案》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9日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宣贯方案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22年11月23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学笃行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全面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推进大宣传、组织大培训、做好大配套、开展大检查”,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推动落实《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依法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时间安排
以2022年12月—2023年12月为重点,持续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三、宣贯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
(一)推进大宣传。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并依法管理居民自建房的宣传舆论氛围,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1.开展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做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宣传全覆盖,在《若干规定》施行当天要进行重点宣传。省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编辑系列解读、制作宣传视频、组织全省知识竞赛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持续开展)
2.推进机关负责人访谈、宣讲行动。省厅、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要就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接受当地媒体访谈,谈心得,比做法,看成效。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要深入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作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专题宣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023年3月前)
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活动,要对本辖区居民自建房的“第一份竣工验收合格单”、“第一份安全鉴定报告单”、“第一份行政处罚单”等进行宣传报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持续开展)
(二)组织大培训。以“百千万”培训工程(培训百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千个乡镇(街道)、万名乡村建设工匠、十万名村(社区)干部、百万名自建房所有权人)为重点,做好属地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从业机构以及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依法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能力。
4.组织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将《若干规定》纳入单位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或者党组会(党委会)学习议题,推动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抓好执行,真正成为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先行者”和“明白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023年1月前)
5.组织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将《若干规定》纳入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一次全员培训,组织一次全员考试,省市县三级对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村(社区)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和考试。(厅村镇处、城管执法局,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023年12月前)
6.组织从业单位、人员学习培训。要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乡村建设工匠教育培训,推动从业单位将《若干规定》纳入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省市县三级对全省所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乡村建设工匠,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和近期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自建房所有权人组织集中培训、考试。(厅房产处、村镇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前)
(三)做好大配套。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助力《若干规定》落地实施。
7.理顺管理体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居民自建房管理工作,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其他部门职责边界,研究居民自建房的设计、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审批事项的授权、委托相关事宜,压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023年6月前)
8.出台配套文件。制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制作居民自建房永久标志牌样式;修订《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并公布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厅村镇处、建管处、房产处,2023年6月前)
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经营性自建房人数标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等。(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前)
9.强化信息化支撑。省厅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促进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动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厅信息中心,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持续开展)
(四)开展大检查。通过安全排查、执法检查、绩效考核,压实监管部门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责任,切实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管到位。
10.严格安全排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省级层面应当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市、县级层面应当建立常态长效的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县级层面要指导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持续开展)
11.开展执法检查。结合自建房专项整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建设主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乡村建设工匠等从业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的要全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12.纳入部门考核。省厅将《若干规定》的宣贯情况纳入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并纳入市州真抓实干激励的内容和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年底考评。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应将其纳入所属科室、单位以及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考核的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持续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若干规定》对居民自建房的建设、使用、经营、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我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刻认识《若干规定》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推动同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环资委,会同同级司法、自然资源、消防、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做好《若干规定》的宣贯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若干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落实落细,形成典型经验做法。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2022年12月20日前将《若干规定》宣贯实施方案、在2023年6月30日和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做法报送至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