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厅头〔2022〕2509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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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鄂建文〔2022〕9号),培育同时具备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骨干建筑企业,促进工程设计与施工融合发展,更好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深化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经企业自愿申请、市州审核推荐、省厅综合审定、依法公开公示,现正式公布湖北省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推动省委“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和“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走实走深,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竞争能力强、综合效益优,具有行业改革发展示范引领能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培育企业,形成雁阵效应,激发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助力我省建筑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企业名单
根据《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重点企业培育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省住建厅对拟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现将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60家重点培育企业予以公布(附件1)。
三、帮扶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1.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重点培育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2.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重点培育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建立企业帮扶机制。
3.成立省住建厅重点企业培育工作专班,由分管厅领导负责,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建设信息中心、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等处室(单位)参与。专班办公室设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统筹推动重点企业帮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企业培育相关问题。专班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做好重点企业培育政策指导、工作联络与协调、信息收集和情况报送等工作。
4.有关市州住建部门要建立重点培育企业“一对一”帮扶机制,相关负责同志每月联系调研重点培育企业不少于1次,指定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任联络员,收集汇总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建立问题台账,点对点“联系企业、解决问题、反馈结果”,及时向省厅专班报告工作进展、难点问题、经验做法等情况。
5.各级住建部门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重点培育企业牵头实施工艺主导型、创意主导型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重点培育企业参与投标。
6.建立惠企政策专栏,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在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建立惠企政策专栏,汇总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等惠企政策(详见网址https://hbjz.hbcic.net.cn/hbythqy/index首页—“惠企政策”专栏),及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政策支撑,确保惠企政策应享尽享、落地落效。
7.拓展企业交流互动渠道,提供网上政策咨询服务,对制约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开展政策研究,适时有针对性地出台新的惠企政策。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8.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优质工程创建、省级示范项目认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
9.指导帮助重点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四、实施动态监管
省厅对纳入重点培育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同时清出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在工程建设中,一年之内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2.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行为的;
3.因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被列入湖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及联合惩戒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有关部门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有关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培育企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详细制定重点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帮扶政策,跟踪服务指导,积极研究解决企业转型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重点企业培育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正确对待重点企业培育工作,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的同时,依法依规对重点培育企业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管。
(三)省厅相关处室(单位)、重点培育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各重点培育企业要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重点培育企业联络回执(附件2)的盖章扫描件发送到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箱(scc@hbszjt.net.cn)。
各级住建部门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徐伟智 027-68872173
附件:
1.湖北省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