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78号提案答复——关于解决因甲方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农民工就业大省,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和劳动报酬,对于我省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在今年,突出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发展来了较大的冲击,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众志成城,不仅江苏广大医护工作者驰援武汉战疫情,我省许多建筑工人也主动不记报酬、不讲价钱,积极奋战在雷神山、火神山和各地应急医疗保障工程一线,为疫情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我省建筑业从业人员约852万人,其中70%来自农村,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涉及千百万农民工家庭的衣食冷暖。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不断深化建设领域的各项改革举措,注重抓源头治理和机制创新,着力提升预警预防和执法监管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19年,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和人数同比下降31.7%和28.4%,实现连续三年下降,长期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得到了初步的遏制,我们相关治欠保支工作在国家两次专项考核中均被评为A级。
然而,由于传统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部分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法》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未得到有效遏制,因甲方违约、跑路、资金链断裂等情况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已成为建设工程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难点、堵点和痛点,您的提案直击“要害”,也是我们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只有坚持源头治理,确保源头有水,才能为根治欠薪打牢基础。今年5月1日,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执行,重点明确了甲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此举为加强源头治理,实现工程款项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也与您的提案建议不谋而合,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加大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事件的发生。
一是推进建筑工人工资保障改革。2017年,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明确提出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为主的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建筑工人工资担保和质量保修担保制度”。2019年4月份,我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调研,针对甲方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今年5月,我厅与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建规字〔2020〕4号)文件,明确了工程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责任,要求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当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这项重要的改革措施的落地,将打通建设单位以及施工企业应承担的工程款和工资款的联通环节,实现工资保障闭环式管理。年内我厅还将会同省相关部门在工程组织实施方式上推进工程总承包制度,进一步压实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保障工资支付工作形成链条式对接和管理。
二是坚决落实“四项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2018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和人社部治欠保支行动的部署,我们将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为切入点,坚持顶层设计、源头治理、注重实效,建立了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将在建项目的工程信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考勤记录、工资支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用工管理及工作量过程结算等纳入实名制全过程管理,做到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有据可查,对拖欠工资行为可倒查、可追溯。而且我们将专用账户的设置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作为硬性的标准,要求必须由总包企业按月向银行递交工资表,由银行直接将工资足额发放到工人工资卡,并在检查中上将工资到位情况作为重点,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挪用,由主管部门、银行、企业三方共同监管,一旦发现不到位现象,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截止今年4月份,我省实名制平台已录入人数340万人、专用账户9877个、代发工资204.8亿元。在大力实施“放管服”改革的同时,我们初步实现了放管结合,既要放的开、又要管的住,目前全省欠薪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下降。4月30日,我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0〕77号),进一步明确了支付的范围和额度,要求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部分按月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程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工资总额应在工程总价的20%左右。
三是坚持联动惩戒,规范市场秩序。我们充分发挥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动机制,在关键时节、关键节点进行联合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企业进行排查整治。今年,我厅与省人社厅还将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开展“四不两直”联合检查,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在全省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夏季和冬季专项行动,重点解决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和工程款项支付不到位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行政司法联动,联合省公安厅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欠薪涉嫌犯罪行为具体情形,建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等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严重欠薪联合惩戒机制,联合省信用办加强《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落实,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列入“黑名单”的标准、认定程序和管理要求。对严重欠薪企业,在招标投标、资质评定、市场准入、信贷支持等方面实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欠薪,处处受限”。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仍然感到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齐心协办,联合出击,多管齐下,打通堵点、消除痛点、解决难点,时刻保持治理拖欠问题的高压态势,把治理拖欠问题作为我们的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不负农民工兄弟的期盼和政协委员们对我们工作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