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965-0588

多省市开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新结算方式变革对行业影响几何?

多省市开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新结算方式变革对行业影响几何?

 

 

一、国家要求,多省市发布红头文件,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查处无预算上项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违规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经有湖南、浙江、四川、广东、北京、山西、重庆、河南等多地发文明确推行过程结算。

 

二、什么是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三、施工过程结算政策依据

 

1.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

 

2.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

 

3.201912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四、施工过程结算所需的配套工作

 

施工过程结算要做的配套工作有很多,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如: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均需开展价款的计算、调整、确认。结算的前期准备、结算资料的约定、结算计量计价原则的约定等均需提前部署。

 

前期准备,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分部分项验收、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资料的约定,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图纸、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

 

计量计价原则的约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日后发现已完施工过程结算出现的错漏,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在后面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总之,施工过程结算首先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建立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错必究,实事求是。

 

五、施工过程结算的优点分析

 

工程造价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理论上:

 

1、有利于节约甲乙双方在竣工结算审核时的资源,减少重复劳动,提升结算工作效率。

 

施工过程结算是对进度款支付工作中形成内容的固化,把竣工阶段的编制与审核工作提前。执行工程结算后,竣工结算只是过程结算的累加,因为过程结算同样是遵循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甲乙双方签署的文件。

 

2、过程结算有利于施工企业及时回收工程款,解决“收款难”问题。

 

因为过程结算不仅包含合同内的内容,同时也包含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费用。

 

3、过程结算利于施工单位及时确定价款,预控工程造价风险。

 

通过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可以及时分析不同原因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如何管理,及时发现合同的缺陷与不足,对项目成本的盈亏做及时的预判和止损,进行补偿完善,有利于风险的合理分担,有效避免超进度支付等问题。

 

4、过程结算实行后,有利于项目的建设管理。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能及时得到确认和结算,避免了争议的产生,即使有了争议,该提请项目所在地造价机构解释和调解的就进行解释调解,该申请仲裁的就申请仲裁,有争议的部分都是在过程中就解决了,这样也充分发挥了建设主管职能部门的作用。

 

这样一来,不用把有争议、要扯皮的事,留到竣工结算来,造成施工单位竣工结算,久拖不结。

 

5、过程结算有利于甲乙双方人员的有序变动流动

 

以往竣工结算时,如果甲方代表如果更换,乙方的资料如果没有及时签字完善好,会造成甲方不认可,给乙方带来很多麻烦。

 

乙方的人员如预算员和资料员,如果职位变更,也会造成竣工结算的衔接出问题,而资料不齐等因素,造成乙方损失。实行过程计算这些问题都将不会存在。

 

6、可有效避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但是,虽然按国家要求,很多省市下了红头文件,过程结算实施起来却很不理想,为什么呢?

 

六、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1、政策适应期。

 

虽然在国务院的推动下,多地下达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政策,但是政策从推行到落实,还需要一定时间,这期间,还需要各地部门的强力推进和严格监管。

 

2、合同范本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具体规定不严谨,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合同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施工、拒绝复工、影响工期等,否则,承包人均构成违约行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

 

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施工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建设方却故意降低支付比例,或者无限拖延支付时间,却要由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还要赔偿建设方的损失,这样建设方即使即使有钱不付甚至故意无底线延迟支付,却也能得到合同支持,还能从施工方处得到额外的处罚收益,何乐不为?

 

而现实中,恰恰施工方拖欠工程款才是导致建筑老板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最大原因。在新条款中,如果没有对建设方的连带惩罚,就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无法从根源上得到解决。

 

3、能否有效缩短竣工结算时间?

 

过程结算能有效解决“工程干一年,结算需三年,讨债要十年”的现象,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前提是建设方不会恶意拖欠,而这恰恰是讨债的难点。

 

七、问题的解决

在实践中,各地区在出台的实施意见中,主要针对结算周期、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不同规定,部分地区的某些创新举措值得借鉴、推广。

 

在结算周期方面,各地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结算。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广东省、重庆市等地采用的便是这种方式。

 

二是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分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甘肃省、山西省等地采用的是这种方式。此外,甘肃省和山西省还提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进一步限定了结算的时间。

 

在最核心的价款支付方面,各地普遍强调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的时效性,明确发包人逾期审核即为认同。为体现对施工单位付款的保障力度,各地还对进度款最低付款比例作了规定。

 

例如,浙江省、四川省以及重庆市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山西省和甘肃省则分别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5%、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对于各省支付比例的不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广惠创研科技中心主任吴佐民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属于劳动密集型,利润率低、资金周转率更低,我认为各地规定的支付比例定在80%~90%之间是合适的。”

 

在制度的支持方面

 

对于施工过程结算的推行,各地区或强制或鼓励,都予以了制度支持。山西省政策的刚性主要体现在对于不执行过程结算后果的强调上:发包人未按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广东省和重庆市政策的鼓励性主要体现在简化审批程序以及对于执行过程结算的政策支持上: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此外,为保证施工过程结算的顺利推行,各地还配套引入了支付担保、信用联合惩戒等制度。例如,广东省提出,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价款,也可与发包人协商,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落实信用联合惩戒制度,也是部分地区的创新之举。浙江省提出,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等存在违法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记入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山西省提出,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和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其处理结果将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甘肃省则是严格规定了惩戒制度: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0

0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XXX(非计支宝)”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