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路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总部涉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生产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本导则所称中央企业包括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机制。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持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中央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适任人员,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统筹协调和综合管 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中央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 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中央企业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的负责人组织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 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 分管生产、安全、人事、财务和各类经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第八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安全 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研究部署和指导协调本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审议本企业年度安全 工作目标、计划;
(三)研究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 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四)监督检查指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有关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相关单位对安全生产工 作情况汇报;
(五)召开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会议,并督促检查 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总结、交流和推广本企业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推进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和持续改进工 作。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一级部 门,负责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规划、 计划并监督实施,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 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业 务管理的人员应熟练掌握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 业务,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经相关部门考核合 格。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企业重大风险的管控工作;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开展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改进安 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研判本企业安全生 产形势,提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
(八)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企业负责人组 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管 理部门的名称、主要组成人员及工作联系方式等报交通运输 部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与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业政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 的要求,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等相适应的各项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执行各项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与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度;
(四)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八)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制度;
(九)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查制度;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十三)应急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与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
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企业各级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和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与企业各 部门和下一级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考核标准, 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和安全总监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 标;
(四)下一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 全形势、剖析生产安全事故、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 存期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获取、传递、批转、处置和 保存与所从事领域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 关管理部门的要求等资料的管理制度,保障及时收取并有效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等文件要求。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按 照制度规定的范围、频次、准则、程序和方法,对本企业风 险进行辨识、评估,并建立档案,强化风险管理。 中央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风险的等级、性质等因素,科 学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部门和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涉 及公路水路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开展排查并组织治 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 处理制度,明确本企业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并按照 “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 真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对本企业发生的较大及以上 等级公路水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时 限和程序等向上级单位和其他相应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以 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交通运输部。 事故快报报送时限原则上不晚于事故发生后 2 小时。如 时间紧急,可先行电话口头报告,后续再补正式报告。 事故快报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天气、 简要经过、初步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 采取救助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较大以上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于事 故发生后 3 个月、6 个月内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所发生 的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 统计分析,根据相关报告规则于次季度首月 15 日前和次年 度 1 月底前完成季度、年度分析报告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应急队伍,储备必 要的应急物资,制定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应 急预案,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开展演练效果评估,并不 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发生涉及公路水路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 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及时启动相关预案,实施应急响应。
第四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国内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建立独立台账。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大 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对车、船及工程建设设备设施的安全 状况和从业人员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本企业有关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文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发展状况和安全生产工 作实际,研究建立并践行本企业安全文化。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跟踪 研究,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安全生产最新科技动态,并结合本 企业实际,积极试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不断提 高安全生产技术能力。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所属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检查。
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的有效性;
(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雇、聘用人员适岗情况;
(四)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
(五) 安全生产培训实施情况;
(六)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七) 违法违规人员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 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拒不贯彻执行 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标准 规范以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应 约谈相关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定期 对本企业各部门和各岗位、下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执行情 况开展评价与绩效考核,评价考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 1 次。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对评价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 出整改要求,并监督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和措施,落实整改要求,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根据评价考核结果,修订和完 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 动可参照本导则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工作导则。
第三十六条 本导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