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965-0588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p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厅(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关于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要求,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5年11月下旬至2016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专项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阶段进行:

  一是普法宣传和自查阶段(2015年11月下旬)。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采用媒体宣传以及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品、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5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春节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市(区)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坚决落实中发[2015]10号、国发[2014]40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精心安排和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要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拖欠问题。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五)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和通过银行发放,结合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六)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16年1月6日、1月底前分两次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见附表,主要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工会于2016年2月6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附专项检查情况表)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项检查情况表请同时发电子邮件)。

 

 

附   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资委

工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5年10月26日


0

0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XXX(非计支宝)”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