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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6  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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