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实行使用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 本市对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实行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供应、现场使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第六条 本市对下列用于建筑工程的结构性、功能性和节能环保等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实行信息公示:
(一)建设工程钢材;
(二)水泥;
(三)预拌混凝土;
(四)预拌砂浆;
(五)墙体材料和节能保温材料;
(六)防水材料;
(七)建筑外窗;
(八)建筑幕墙;
(九)建筑管线;
(十)混凝土预制构件;
(十一)建筑消防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筑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对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质量进行复核,审核采购合同、进场资料、检验报告(复核报告真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复试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不得使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由住建执法机构责令改正。
一年内累计两次未进行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原文如下: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管理经验和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对《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按照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为7个工作日(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人和单位均可反馈相关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邮箱:szjwjszlaqc@tj.gov.cn或传真至28468925。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执法机构承担市管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检查执法工作。
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住建执法机构承担区管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检查执法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实行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供应、现场使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第五条 本市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专业力量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办理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和使用信息公示,提供信息公示技术服务。
第六条 本市对下列用于建筑工程的结构性、功能性和节能环保等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实行信息公示:
(一)建设工程钢材;
(二)水泥;
(三)预拌混凝土;
(四)预拌砂浆;
(五)墙体材料和节能保温材料;
(六)防水材料;
(七)建筑外窗;
(八)建筑幕墙;
(九)建筑管线;
(十)混凝土预制构件;
(十一)建筑消防材料
第七条 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信息公示内容:
(一)建筑工程材料名称;
(二)规格型号;
(三)执行标准;
(四)供应商名称;
(五)销售电话和网址。
第八条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商办理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信息公示,应当提供下列有效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证书;
(二)建筑工程材料型式检验报告;
(三)建筑工程材料经销授权委托书;
(四)建筑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确认单;
(五)建筑工程材料执行标准。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商是指建筑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的经销商。
本规定所称相关证书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必备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等。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执行标准是指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或团体标准。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重要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复试前,办理使用信息公示,公示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承包单位名称、施工许可证号;
(二)建筑工程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数量;
(三)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商名称。
第十条 信息公示实行网上办理,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可以自主在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申报、确认、打印《信息公示凭证》等。《信息公示凭证》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存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筑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对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质量进行复核,审核采购合同、进场资料、检验报告(复核报告真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复试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不得使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商对其供应的建筑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提供不合格和虚假建设工程材料产品、虚假检测报告及其它虚假质量标准证明文件,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和验收规程,对建筑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核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做好建筑工程材料监理控制台账,并将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凭证作为分部分项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对送检材料进行检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检测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住建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组织开展行业自检、互检活动,发布年度诚信企业名录,不断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要积极推进行业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展示等培训、观摩、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市、区住建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和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和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由住建执法机构责令改正。
一年内累计两次未进行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商有下列严重违法失信情况之一的,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向本市建筑工程销售建筑工程材料,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公示申报资料的;
(二)被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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