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对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作出重要批示强调
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 加大农民工就业帮扶
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近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依法治欠体系,根治欠薪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两节临近,工资结算进入高峰期,农民工拿到辛苦钱过年的愿望十分迫切。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要扎实开展欠薪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欠薪易发多发领域排查力度,依法严厉惩处恶意欠薪行为,落实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
加大农民工就业帮扶,对失业农民工、困难农民工及时予以失业补助、困难救助,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扎实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胡春华指出,今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欠薪问题出现较大反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面临更加复杂局面。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充分认识当前欠薪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扎实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欠薪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督促有支付能力的单位尽快清欠农民工工资,协调妥善解决困难行业企业的欠薪问题。
要加强对生活困难农民工的兜底保障,及时动用相关储备资金,多渠道开展救助和帮扶,同时帮助农民工稳定就业,保障脱贫人口按时足额领取务工收入。
要严厉惩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相关风险隐患。要强化一盘棋观念,层层落实责任,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治理欠薪的强大合力。
如遇到有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还在拖欠工程款的,
请立即把这3份中央文件转给他们!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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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
2021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可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提起投诉。
- 上述部门应当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 受理投诉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最长不超过90日。
- 受理投诉部门对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开曝光。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处理投诉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情形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受理投诉部门,由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备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好的政策,更要有好的执行!希望各地能明正典刑,对“顶风”拖欠的单位强制执行,让中央的政策彻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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