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2年10月7日,宿城区在省外来人核酸检测过程中发现1例阳性人员。市、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流调溯源、场地封控、人员转运、场所消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经市级医疗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已转运至定点医院医学观察。经初步流调,该人员活动轨迹如下:
10月5日19:49抵达宿迁高铁站(19:55在高铁站“落地检”);
10月5日20:04乘坐网约车至国丰办公楼(宿城区发展大道2480号);
10月5日22:40乘坐同事私家车返回恒大华府住地;
10月6日8:25骑车前往国丰办公楼、宿迁国际饭店项目工地;
10月6日12:00骑车返回恒大华府住地;
10月6日15:22骑车前往宿迁国际饭店项目工地、国丰办公楼;
10月6日20:50骑车前往名人足道(仁恒公寓店);
10月6日22:30骑车返回恒大华府住地;
10月7日9:00骑车前往国丰办公楼、宿迁国际饭店项目工地;
10月7日15:20骑车前往府苑小区采样点采样;
10月7日15:31骑车返回宿迁国际饭店项目工地;
10月7日21:10 骑车前往黄河上院西门兰州拉面店;
10月7日21:35 至黄河上院与恒大华府西门交叉口鞋摊;
10月7日21:45返回恒大华府住地;
10月8日5:45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以上行程未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请在上述时间、地点有共同活动轨迹人员,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工作单位报告,配合落实流调排查、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措施。已离开我区人员请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报告,并配合落实相关疫情管控措施。如隐瞒不报,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宿城区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02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快速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规定,经专家组研判,决定将我区部分区域划定为中风险区和低风险区。具体为:
一、中风险区(5个)
恒大华府小区(宿城区城北路599号)、国丰办公楼(宿城区发展大道2480号)、黄河上院西门兰州拉面店(黄河上院16幢1—06A号)、楚街名人足道(宿城区豪域西巷仁恒公寓D13门)、宿迁国际饭店工地(宿城区发展大道2470-2480号之间) , 采取“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的管控措施。
二、低风险区
宿城区除中风险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的防范措施。
请风险区内的居民朋友严格落实防控要求,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本通告自2022年10月8日起实施,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调整。
宿城区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10月8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20〕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