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常用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优点:
1.有利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地展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 服垄断;
2.能有效地促使承包商在增强竞争实力修炼内功,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 降低造价,求得节约和效率,创造最合理的利益回报;
3.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缺点:
1.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每个参加者中标的机率将越小,白白损失投标费用的风险也越大;
2.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的工作量比较大,耗费的时间长,招标费用支出也比较多。
公开招标的流程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特点:
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邀请招标的流程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特点:
1.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4.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5.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的流程
五、询价
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特点:
1.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至少为三家。
2.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每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只许提出一个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不得同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报价的提交形式,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形式。
3.报价的评审应按照买方公共或私营部门的良好惯例进行。采购合同一般授予符合采购实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询价的流程
六、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流程
各种采购方式的比较
七、非招标方式采购中几种采购
1.谈判采购。
包括传统的竞争性谈判与磋商采购。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两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基于项目谈判采购文件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依次进行一轮或者多轮(交流)及谈判,并依据谈判采购文件、供应商最终响应文件及其供应标的物的技术、经济、商务等方案要素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和评审比较结果及其推荐意见,综合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以下情形:
(1)采购项目需求方案不明确。采购人不能自行一次准确提出项目采购需求及其技术标准,需要与供应商交流谈判和比较分析后,研究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标准的;
(2)采购项目的市场资源供应不充裕,市场潜在供应商明确有限几家,或者通过公告邀请后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采购项目不宜公开,只能从已知有限供应商中选择。
谈判采购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特性,可以分别选择综合评价办法(适用技术需求多方案),或者最低价评价办法(适用技术需求标准统一)。
2.询比采购。
包括传统的询价与比选(类似简化招标)。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依据询比采购文件,对供应商一次性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及其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市场资源供应充裕,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其中,标准通用货物通常使用最低价评价办法(即传统的询价采购);单件性以及需求复杂的工程与服务项目一般使用综合评价办法(即传统的比选采购)。
3.竞价采购。
采购人通过采购文件约定供应商资格条件、价格竞争要素和竞争规则,参与竞价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在约定的轮次或时限内依次提交竞争性报价(或者包括其他竞争因素)并按照约定规则计算价格(或者综合得分)排序,采购人按照约定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价采购通常依托互联网电子平台在线进行价格竞争。
竞价采购通常适用于供应商数量相对充足,且技术规格标准通用,参数完整明确的采购项目,通常约定以价格为竞争要素,也可同时约定项目质量指标、交货期、寿命期等可量化的竞争因素。对于采购技术标准和价格判别比较复杂困难,且涉及安全生产与运营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事先约定并告知潜在供应商,需对最终竞争价格进行评审可靠后,确定成交。
以价格竞争为主的物资出售、权益出让等交易活动,可参照竞价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4.直接采购。
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邀请一家或者有限几家特定供应商,进行非竞争性谈判并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或者通过发出和接受订单的方式直接采购。此种采购方式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对采购标的物技术、经济、商务等要素直接进行物有所值综合评价判断的能力水平。
直接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因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等资源条件限制,只能从唯一或有限几家供应商中采购的项目;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使用功能一致性或技术实现路径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项目;
(4)为振兴国内制造业或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项目;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项目;
(6)与采购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上下级单位之间能够相互提供的采购项目;
(7)采购金额小,需求技术规格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和竞争度高,可以直接比较和判断选择的采购项目。电子商城采购属于此类直接采购的特殊情形。
5.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采购是采购人归集属下多个不同采购实施单位一段时间中同类需求采购项目,并分步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人在第一阶段归集下属管理范围(或者商议范围)的采购实施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同类需求采购项目及其预计采购数量,通过招标、谈判、询比等方式竞争选择入围供应商名单,并使用框架协议与入围供应商约定同类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价或定价方式、质量标准、协议有效期限、采购实施条件与规则等内容;第二阶段,采购人或项目采购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供应时间等需求,按照框架协议约定采购规则,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单位,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采购人需要归并集中组织下属多个采购实施单位和多个采购项目,因各采购实施单位难以一次确定实际采购数量与时间计划,从而需要分别重复多次组织实施采购的同类项目,或者为了满足应急和零星等不确定和不精确需求,且需要k提前准备的不确定采购项目。
6.电子采购。
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依托互联网及其电子交易系统(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由专业化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相互对接,各有独立服务功能且按照规定交互数据的三大平台信息系统),与潜在供应商共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项目采购交易全部流程或者部分流程的交易形式。
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规定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问题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问题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11. 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2.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0)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问题11)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3. 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6. 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7. 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8.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 询问答复时间: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0.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 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2.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23.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问题22),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问题23)。
24. 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25.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27. 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28.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编制采购文件常见的问题
采购文件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合理
2.评分标准不合理
3.技术需求不合理
4.商务条件不合理
5.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条款
那么如何才能编制出合理合法、严谨规范的采购文件?可以从以下6方面入手。
1.避免歧视性条款
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业绩)、利润、纳税额、从业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标准;
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
2.特殊性需求应符合规定
要求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合法合规或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其评判标准和依据;
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结合具体采购项目设定,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无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
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得将制造厂家授权书或者承诺作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事项。
3.进口产品采购不能限制国货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限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但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招投标活动。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该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4.区分评分因素的主次重点
综合评分法的主要评分因素应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要区分重要和非重要评分因素,力求量化评分因素,减少主观性评分。各评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应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
5.评分标准无法量化改最低评标价法
评分细则在整个评分标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评分标准的核心内容,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减少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评分标准不能量化的,应建议采购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特殊条件不宜作为加分项。
6.给予中小企业6%价格扣除
在采购文件中要执行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政策。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投标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给予其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评分标准中对供应商的业绩分值要求不应过高,不能出现同一业绩反复给分的情况。
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的要点
一、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的类型
1.采购组织质量管理层面。采购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一系列质量管理内控制度,并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管理方案,对招标采购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采购团队质量管理层面。招标采购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管理方案和采购目标,针对招标采购管理任务,实行目标层层分解检查、关键节点检查,执行对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流程管理,直至所有招标采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的范围
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是对招标采购工作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系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招标采购工作活动、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招标采购工作的预算和实际开支状况、招标采购工作的完成程度等。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范围包括:
1.招标采购工作的现状。如招标采购是否按预定计划完成相应内容、工作实施与计划要求的偏差程度等。
2.招标采购项目未来趋势。招标采购进度时间表是否进行重大修改,如有修改,修改的性质和修改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影响程度等。
3.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里程碑事件状况。
4.招标采购任务完成后的检查,包括招标采购团队自查和采购组织对该团队的质量评审等。
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的内容
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的内容比较复杂,在不同阶段检查重点和内容也各不相同。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内容包括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两方面。
一、招标采购工作具体内容检查
1.招标采购管理方案内容及其相关影响因素;
2.招标文件的使用情况;
3.招标采购工作进度的符合性;
4.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组成与招标需求的衔接程度;
5.招标采购过程的相关方信息反馈;
6.招标采购项目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的判别和控制。
二、招标采购工作操作程序检查
1.招标前期。检查重点是合法性,如:招标条件是否具备、审批事项是否完成、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有规避招标的行为;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招标文件编制阶段。检查重点是合法性、合理性,如: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指定品牌产品。
3.招标文件发售阶段。检查重点是公开性、合法性,如:是否有泄露机密情况(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和标底等);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公示和澄清的内容和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4.开标及评审阶段。检查重点是公正性,如:密封要求及密封性检查;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规定;采购人是否不恰当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否决投标、重大调整是否有法律依据及证据链完整。
5.合同签订、执行和验收阶段。检查重点是合法性、合理性,如:合同谈判是否合规(实质性条款一致原则);合同执行和变更是否依据充分、合理。
6.投诉、异议处理。以法律为依据、以项目安全为原则,兼顾项目进度;不但要处理目前问题,还要通过调查研究,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招标采购的标准化管理
一、招标采购标准化管理的特点
1.标准化管理融政策性、技术性为一体。标准化政策制定涉及招标采购管理政策内容和相关技术内容,是招标采购管理经验和业务的提炼和归纳。
2.标准化管理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标准化管理不仅体现在招标采购过程,而且贯穿项目整体的项目管理全过程,招标采购标准化工作是整体项目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招标采购的标准化具有连续性。不仅适用于某次单个招标采购,而且适用于采购组织所涉及各个项目,并对以后类似项目具有指导作用。
4.招标采购标准化具有动态性。随着招标采购的内部、外部政策、标准和要求的不断变化和提高,招标采购标准化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和完善。
二、招标采购标准化管理的作用
1.为招标采购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科学管理是指依据生产技术的内在发展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进行管理。招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流程化,都以标准化为基础,保证招标采购各参与部门和单位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统一和协调,使招标采购正常进行。标准化为科学管理招标采购活动创造了条件。
2.促进工作效率提高、提升管理效率。标准化应用于招标采购活动,可以避免许多重复劳动,促进统一、协调、高效率等,规范工作流程避免返工,对提供管理绩效效果明显。
3.保证招标采购质量。标准化是对招标采购活动经验和成果的提炼和升华。通过确立招标采购活动中共同遵循的准则和标准,建立稳定的质量秩序,可保证招标采购过程及成果的质量,维护采购组织的职业声誉。
4.预防风险。标准化是预防和管理招标采购内部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标准化工作,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可有效减少工作失误、规避企业内部管理的部分风险。
招标采购台同管理的六个要点
一、合同管理周期长。相比其他合同,招标采购合同(尤其是工程采购合同)周期较长。工程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订立合同时未能预料的情况。为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对合同进行长期跟踪与管理,并对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等情况做好记录和管理。
二、合同管理系统性强。招标人、投标人等市场主体涉及众多合同,合同种类繁杂多样,合同管理必须处理好技术、经济、财务、法律等各方面关系,通过合理的、系统化管理模式分门别类进行管理。
三、合同变更频繁。招标采购合同周期长、价款高、不确定因素多,导致合同变更频繁。尤其是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主体面临大量签证、索赔和反索赔工作,必须进行动态、及时和全面的合同管理,并根据变更及时调整。
四、对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水平要求高。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不仅要求管理人员熟悉常规法律法规,还须掌握招标采购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由于招标采购领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文本众多,且在不断更新和增加,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同时充分、及时学习最新法律规范,结合合同当事人实际情况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五、合同管理信息化要求高。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涉及大量信息,需要及时收集、整理、处理和利用,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可更加有效进行合同管理。
六、合同管理效益显著。招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合同管理可以帮助合同当事人发现、预见并设法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纠纷发生,从而节约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同时,借助大量有理有据的书面合同和履约记录,当事人可以通过索赔等方式合法、合理地获取补偿。
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一、委托代理
开展代理服务前,采购代理机构应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应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约定采购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标准和职责权限,并依约提供相关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二、依法执业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诚信履约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和认真履行与采购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依法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服务标准,廉洁自律。
四、充分告知
代理服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服务进度和结果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采购方案、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成交通知书等主要文件,以及需要作出的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各项决策,均应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提前报采购人审核确认。
五、自愿有偿
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自愿接受采购人委托,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并基于委托服务内容范围、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收取相应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六、严格保密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代理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应保密的信息。
七、利益回避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身份参与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也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为供应商提供代理或咨询服务。
八、能力建设
采购代理机构应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采购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定和执行本企业内部有关采购代理服务的规范和工作规程;
2、加强采购代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采购代理职业道德规范;
3、建立和完善采购代理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采购成果文件实行校审制度,对服务程序实行监督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4、重视采购代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库资源建设;
5、提升采购代理服务场所的环境、配套服务设施的水平;
6.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化方式加强企业内部以及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科学管理,积极推动信息积累及利用,提高服务效率。
九、规范竞争
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企业以及行业良好形象,防止出现的不当行为,具体包括:在宣传中弄虚作假;为承揽业务,做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的过低报价;故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企业等行为。
采购代理服务范围
一、采购代理机构常规服务范围
1、拟订采购方案;
2、编制采购文件;
3、发布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或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资格预审;
4、发售采购文件;
5、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
6、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
7、组建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
8、接收响应文件和保证金;
9、开启响应文件;
10、组织谈判或评审;
11、公示候选成交供应商,协助确定成交供应商;
12、发出成交通知书;
13、发布成交公告或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14、协助处理异议;
15、协助签订合同;
16、退还保证金;
17、编制采购代理服务报告;
18、收集及移交采购资料。
二、增值服务内容
采购咨询、工程量清单编制和造价咨询、外贸代理、合同管理、项目验收、协助处理合同争议和索赔、框架协议下实施采购及其他服务等。
增值服务未经专门约定不包括在委托代理合同范围内。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增值服务的,采购人应针对增值服务内容向采购代理机构额外支付服务费。
采购中常见的疑问
一、电子版的招标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标结束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公示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三、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预算,是不是必须废标?
不是的,还要看采购人能不能支付。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四、中标后是否可以分包?
不得转包。
问题所说的分包实际上是中标后的转包,《政府采购法》中所说的分包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分包,题目中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该供应商并不是成交供应商,谈判文件或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供应商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进口产品厂家授权函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政府采购供应商一年内只能投诉三次吗?
没有任何的规定一个供应商一年内只能投诉三次。有关供应商投诉三次的相关规定来源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第一款,原文是: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对于这个规定的理解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进行:
1.本款并非说一个供应商一年内只能投诉三次。文字上就很容易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投诉是供应商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对其投诉权利做数量的限制。
2.仅仅在一年内三次以上均查无实据的投诉时,该供应商才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此时的情形时查无实据,即靠凭空想象,捕风捉影的推理,单方的高度怀疑,但又没有确实的证据。比如就自己看到的情况,听到的情况做过大的想象,但又没有合法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投诉。
3.查无实据的投诉当然要被驳回,但被驳回的投诉不当然就是查无实据的投诉。一个供应商在一年内即便被驳回的投诉三次以上,但如果不是因为查无实据被驳回,就不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采购必备知识点
1.采购作业要非常小心,因工作上的失误而造成公司重大的经济损失,采购是要负担全部责任的,所以做任何事情都不能有“随便”两字。
2.与供应商的任何业务往来一定要在事情发生前沟通清楚,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同业务沟通,严禁单方面进行操作。
3.采购在接待供货商时,说话要有礼貌,要有好的形象,同对方交谈时,头脑要灵活,不知道尽量告诉对方,等清楚后再回复,公司其它的事情尽量少谈,找主题重点谈,会客时间尽量在十分至十五分钟之内,谈话时间长,会延误自己的工作,白天的时间是很忙碌的,要懂得善用时间。
4.采购工作是有一定的诱惑的,一定不要迷失自我,不要收供货商回扣或礼品(如有都交给上级做处理),这样对你对公司都不好,到时会害了自己。
5.同供货商相处,要平等对待,不要认为自己是客户就了不起,这样是没有办法同供货商建立好关系的。
6.采购不能以公司名私自开采购单购买自己所需的材料,或帮其它人采购材料,这样做是违法的,任何采购单一定要有客户的正式订单方可作业。
7.所有的供货商都要有《供货商调查表》传真来后,采购自填写《供货商评定表》给上级批合格后,方可采购原料,然后再登记《合格供货商记录》。
8.仓库每月应对仓存进行一次盘点,并交一份给采购部,采购负责盘亏、盘盈进行分析,并追踪材料的去向。
9.后勤在发给《供货商进料不良通知》时,采购了解情况后,(如有挑选所 所耗工时及损坏的材料都要写清楚由供货商承担一切费用)。传真给供货商并追踪回复结果,并出具扣款资料给财务扣除货款。
10.采购在作业时遇到困难,要立即告诉上级处理,不要等到没办法处理了再告诉上级,这样会影响货期,给公司造成损失。
11.供货商提供的样品,采购员要先记录在《样品登记明细表》上,然后再给业务部门确认,结果回复供货商,让供应商做相关记录并存档以备用。
12.供货商传来的报价单,采购要了解市场原料的最低价,才知道怎样降价,采购员要多同其它公司采购员和公司业务员多交流,才了解材料最低价。
13.采购没有权力备原材料,需要备原料或安排库存,一定要有业务的备料通知单方可,而且要把备料给上司知道。
14.供货商在报价时,有三种方式:(1)报可以转厂价,(2)开增值税票(注明是含多少点)。(3)不用转厂也不用开税票(普通收据)。以上情况一定要在报价单上说明清楚,以防事后发生不愉快的争议。
15.采购过程是一个很紧张的过程,有时会一边执行一边做文件,因为这是对外工作,切记要将文件做得清楚,否则会损坏公司的利益。
16.若因时间紧迫关系,要求将物料直接从供应商寄客户时,采购员一定要获得上司的批准,且在事后不迟于第二天须将送货数量知会相关业务员开具销售单,采购员应该尽量减少此类事情的操作方式。
17.由供应商直接寄客户的货物一定要求供应商不能开立任何单据放于货物当中,并要求供应商写速递单时一定要写我司的名字和电话。
18.对于利润过低的销售报价,采购员一定要给上司审核方可报给供应商,以防供应商进入公司业务体系后伺机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