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明确:
- 在我省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 自2022年7月1日起,对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一律要求使用工程保函,不得要求以现金方式缴纳,对确有原因无法使用工程保函替代的,经当地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招标。
- 于出现违约不理赔的担保人坚决清出我省工程担保市场。
多地发文推行工程保函
江西
2021年12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1、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2、投标保证金
缴纳标准:
- 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退还时间:
- 非中标候选人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 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 招标人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6、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缴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
安徽
6月30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11月2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实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工程保函。此次的实施细则对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
相关内容如下:
降低缴存额度
1、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实行差别化缴存制度。
2、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律不得违规新设或者变相违规设立其他各类涉企保证金。
3、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履约保证金没有清退的项目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推行工程保函
1、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1
早在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按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根据《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厦门、云南、浙江等地纷纷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约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投标银行保函、综合保险等。
2
2018年7月2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要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 大力推行投标担保。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将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纳入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人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 着力推行履约担保。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3
2019年,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正式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4
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六方面20条具体举措,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其中多项与公共资源交易密切相关。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实施意见》还要求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四大亮点:
-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 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发文(建市【2019】68号)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1、 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 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 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 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文件原文:
甘建建〔2022〕137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我厅联合8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建建〔2020〕215号),对推进工程担保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为强化我省工程担保业务组织管理、风险控制和资金监管等工作,我厅印发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工程担保制度落实的通知》(甘建建〔2020〕347号),并会同甘肃省土木建筑学会制定《甘肃省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甘土建会〔2020〕38 号)及相应的担保行业规定,认定了一批具备工程担保能力的工程担保保证人,建立完成甘肃省工程保证信息管理系统,我省已具备全面推行工程担保的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政策要求,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自2022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及住建部各项政策要求,对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一律要求使用工程保函,不得要求以现金方式缴纳,对确有原因无法使用工程保函替代的,经当地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招标。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担保行业的监管,强化对担保人、被担保人的信用评价,对于出现违约不理赔的担保人坚决清出我省工程担保市场,有效规避“只管保、不管赔”的担保乱象,提高工程担保的社会认可度。
三、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发挥甘肃省工程保证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监管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担保人及担保保函的监管,强化担保人及担保保函信息的公示录入和审核,积极提升工程担保行业信息公开透明度,实现工程担保全过程信息化监管,逐步推广使用电子保函。
四、甘肃省土木建筑学会要加强对纳入监管体系的工程担保人担保业务的组织管理、风险控制和资金监管等工作。鼓励具备工程担保能力的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积极推行担保制度,自行建立健全担保制度,出具具有社会认可度的工程保函。工程担保人要积极为市场各方提供有效服务,规范市场各方行为,涉及工程担保的理赔和纠纷均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按合同依法解决。
五、我省未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参照此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已认定合格担保保证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