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周期长,材料价格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在市场上瞬息万变,这也不可避免地引起施工期因材料涨跌导致的成本问题。材料在公路工程中造价占比高,一定程度上来讲材料价格的变化将影响甚至决定着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及盈利亏损。
在公路工程领域,为防止施工期间因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损伤双方利益,材料调差应势而生。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作为保护业主、施工方利益的常用方法,材料调差与工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哪怕你现在没有接触过,但与它打交道只是迟早的事。
01
熟悉政策,掌握各省材料调差依据
此前,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相关企业、人员及时了解当地政策信息,可合理合法的运用材料调差保障自己的利益。
安徽
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了《安徽省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江苏
2021年6月4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通知》对风险分担作出规定:
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
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内蒙古
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
1、高度关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大数据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研判,动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发布周期,及时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支撑和保障。
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1)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幅度。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并计算风险费用,不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品种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摊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3、引导市场主体化解矛盾,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针对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采用可调价合同和固定价(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形,为使项目顺利实施,合理分摊材料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可采取以下方法协商解决。
(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对于合同中未列入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品种且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受本次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招标时基期价格相比,重新协商约定合同材料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
(2)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对于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内容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本着合理分摊风险和双方协商的原则,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规定签订补充协议,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招标时基期价格相比,重新协商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迟的,在此期间的建筑材料差价部分工程价款,由过错方予以负担;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甘肃
2021年5月14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价字〔2021〕15号),建议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山西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主要地方性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
河南
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广东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02
计支宝项目管理系统中的材料调差模块
了解材料调差,熟悉各省政策,还远远不够。
面对市场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应着政策文件细细研究,但你手上的造价工具有材料调差的功能吗?可以快速对价格进行调整吗?计支宝项目管理专业版中的材料调差模块就能适用工程过程结算时,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差,模块支持全国各地区不同的调差规则,根据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做出实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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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通过excel表格导入导出材料调差多个数据,大大节省工作时间;更是内置多种格式的调差费用统计表和调差数量计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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