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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与建筑工程组价不同点

公路工程与建筑工程组价不同点


公路工程与建筑工程组价不同点


公路工程和建筑工程现阶段均采用清单计价规则,都是市场经济模式的产物,在宏观层面上讲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影响,两者在微观层面上的差别巨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         两者的主管部门不同。建筑工程由建设部主管,主要包含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以及矿山和地下工程等,而公路工程是由交通部主管下的建设工程。由于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一些专业上的规范(包含从可行性研究到工程竣工整个过程)并不是能够相互通用的。这是引起两者差异的根源。


2、         两者的在工程量、施工措施、方案工艺等差异巨大。建筑工程比如说房屋建筑工程在项目上相对零散、复杂,且在某些工程量分配上相对分散。而公路工程所包含的工程相对单一,工程量分配上相对集中,比如说公路工程里面的土石方工程动不动就是几十万、几百万体积的工程量,且工程覆盖范围动辄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以上,而建筑工程里充其量不过是场地平整、基础开挖等,即使同是土方工程,两者采用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以及施工措施、安全防护等也肯定存在巨大的差异。


3、         两者目前组价采用的定额不同。公路工程由交通部统一颁发的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以及定额编制办法,而建筑工程则由建设部组织编写的建筑工程定额且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编写适用于各省的定额。两者的定额组成、工料机采用以及定额消耗上等都存在着巨大差异。


4、         两者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明显存在巨大差异。公路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较早的参考了国际上通用的FIDIC条款且根据多年的实践并不断的修正调整,形成了相对成熟适合我国公路工程市场的很有专业性的、针对性的计价规范,即《公路工程国内招投标文件范本》2018版本,与《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2008的条款和规则存在显著不同差异。


5、         同时两者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也存在明显差异。公路工程采用完全的综合单价形式,此综合单价是一个结合招投标文件(含现场考察)、图纸、公路规范并在投标报价时承包人综合考虑了自身施工能力、经验等的一个综合单价;是一个含了该细目所有的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须的明示或暗示的全部费用(或说包含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而建设工程量单价组成分成了: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单价、规费和税金以及暂估价和风险等几部分,其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采用了不包含规费和税金和措施费的单价,规费和税金则分列清单综合计算,同时措施费又分为通用措施和专业措施项目分列在工程量清单中。显然两者清单造价组成与组价思路是迥然不同的。


6、         同样,由于公路工程项目单一,工程量大的特点相对于建筑工程而言更加有利于承包人组织规模化施工,更加有利于承包人发挥机械施工的效率,也更加有利于承包人以更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利润。从而体现在单价方面看同一工程支付细目,公路工程体现了规模效益,报价上会相应比建筑工程低。


综合而言,作为公路工程的组价人员一方面要有实际的公路施工经验,要熟悉每个工序的施工工艺,熟悉工程施工方案、措施及所必须采取安全防护等;另一方面还要十分熟悉公路工程计价规范、范本、清单计量规则等。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好的做好此项工作,否则都是闭门造车,纸上谈兵,与实际相差巨大。


谈谈概算文件在工程总承包(EPC)固定总价合同变更计价中的作用


1、在合同中是否要约定概算作为合同变更界定的依据?

说出来也许设计院的同事会嗤之以鼻,但是目前接触到的概算,质量极差,除了概算本身的质量外,初步设计的不到位也是很大的原因。概算不是缺漏项就是工程量错误,而且经常会有比较严重的问题,如此质量的概算难以反映项目实际需要的工程量,所以不建议作为合同变更界定的依据,事实上大部分合同也未将承包范围、变更条款与概算挂钩。

变更该如何界定?


依据国家相关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省市相关计价文件,应当依据发包人要求为准来界定。可是小编目前遇到的众多EPC合同中的《发包人要求》都是支离破碎,很难适用,于是导致合同变更条款形同虚设。

这时候合同双方可能会通过协商来确定哪些属于变更。这时候大家想起概算,毕竟概算是个有量有价的东西,可以跟施工图做个量化对比。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使用概算呢?


概算在变更界定时的作用


在合同没有约定以概算作为合同变更依据的情况下,即便用来界定变更,也只是参考。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概算是不存在的。


在《发包人要求》基本失效的情况下,初步设计去充当《发包人要求》的作用,初步设计成为界定变更的依据,这可能会比较顺理成章些。但招标控制价是依据概算制订的,中标价也跟概算有关(逻辑上来说中标价是承包人依据发包人要求、初步设计测算),但事实上,可能只是考虑了下浮率。这时候概算又变成一个很重要的依据,尤其初步设计与概算存在较大冲突的情况下,这时候参考概算来界定变更也不失为一种不错的考虑,但还是要结合合同变更条款,绝对不是简单的将施工图预算和概算做一个量差。


概算在变更计价时的作用


很多合同的变更计价条款可能会约定变更部分按预算定额组价计算,但是很多造价人员在计算变更前造价的时候会直接把原概算文件中的相应造价作为依据。小编认为这样可能不合理,首先,按合同要套预算定额,能套预算的不能再去想概算的事。对于那些不能套预算定额的项目,只能考虑概算,例如混凝土部分,初步设计中并无配筋,只能套概算定额。但也不应简单的从原概算文件中找价格,应该重新算量组价,因为从合同上来说原概算文件是不存在的,何况原来的概算可能有错误,这里要注意允许使用概算定额不等同于允许使用原概算。


说来说去,有点乱,概算跟合同没有关系,实际操作中又不得不拿出来用,这也是从施工总承包发展到工程总承包过程中没有理顺的一环,工程总承包下《发包人要求》原本应该发挥施工总承包下《工程量清单》的作用,但目前看来还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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