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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近日,住建部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来源:住建部)


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附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5.0.8、6.0.6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


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其中第3.4.1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另外《规范》提出,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 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化文件。


工程项目各方的工程建设合同, 应明确具体质量标准、各方质量控制的权利及责任。工程项目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中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准确齐全、真实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未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具备相应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独立履行监理职责。


施工现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约定,制定技能工人配备方案,其中中级工及以上占比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配备标准。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全员质量培训,并应考核合格。质量培训应保留培训记录,应对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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