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年来,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不论是取消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难看出,招投标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未来或将有更多地方跟进。
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取消投标报名环节!
甘肃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早在19年发布的《关于取消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报名的通知》中明确:
- 取消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标报名环节。
- 招标人(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取消投标报名并告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2023年10月10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1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投标人递交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 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为由否决投标。
02
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进行招标时,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对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 差异化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1%,且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
2023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13部门发布《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明确:
制定出台鼓励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
- 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
- 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
全面推广保函(保险)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