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评价工作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评价周期
每两年评价一次。
直接入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直接入选优质企业名单:
(一)上两年度新迁入(或新注册登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
(二)承接项目上两年度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具备一项即可)的企业。
结果应用
(一)提高优质企业美誉度和社会、行业知名度;
(二)倡导驻莞品牌施工企业与本市优质企业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强强联手助力东莞城市建设;
(三)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优质企业合作;
(四)利用东莞建设网、南方+东莞住建频道开展宣传推介;
(五)对优质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精准服务支持。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评价工作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建设行业协会(学会)、各建设工程企业、房地产企业:
根据近年来“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评选工作的评价情况及效果,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我局对《“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评价工作方案》进行优化修订,现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4月18日(星期二)下班前发送至“dgszjj-sck@dg.gov.com”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提交意见建议可留下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附件:“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评价工作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3日
(联系人:市场科张晓文,联系电话:22671739。)
“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评价工作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优质企业美誉度和知名度,激励建筑业企业做强做优,积极培育打造“东莞建造”品牌,结合前期调研情况,我局经研究,决定建立“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名录,动态开展“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评价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评价对象
注册地为东莞、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
二、评价原则
综合评价,突出经济贡献。
三、评价指标和标准
评价指标包括基础评价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基础评价指标包括:上两年度税收贡献、上两年度产值贡献、上两年度量化评价结果、评价时企业资质(按最高资质)、评价时信用分值,其中,上两年度税收贡献、上两年度产值贡献、上两年度量化评价结果、评价时信用分值按排名计分,前100名按不同分值赋分,100名以后不计分。同时具备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相同等级资质的,按总承包资质计分。评价总分为100分,最高资质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信用分值不作为评价指标,将其他四项指标评价计算的结果,按百分制换算为最终结果。各指标权重和评价标准见下表。
四、直接入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直接入选优质企业名单:
(一)上两年度新迁入(或新注册登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
(二)承接项目上两年度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具备一项即可)的企业。
五、加分指标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综合评价结果基础上予以加分,各项累计加分值不超过5分。
(一)承接项目上两年度获得省级(指省住建厅及以上单位举办或组织)会议观摩、推广的工地,每个项目加0.5分;
(二)承接项目上两年度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土木工程詹天佑故乡杯奖的,每个奖项加1分;
(三)上两年度获东莞市委市政府年度总结大会通报表彰的(不区分种类),加1分;
(四)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加1分。
六、评价结果
按综合评价和加分项的总得分排序,以及直接入选企业共选取30家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文予以公布。
七、结果应用
(一)提高优质企业美誉度和社会、行业知名度;
(二)倡导驻莞品牌施工企业与本市优质企业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强强联手助力东莞城市建设;
(三)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优质企业合作;
(四)利用东莞建设网、南方+东莞住建频道开展宣传推介;
(五)对优质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精准服务支持。
八、退出机制
入选名录的优质施工企业,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查实后从名录移除。
九、评价指标数据来源
(一)企业上两年度税收贡献数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市税务局获取;
(二)企业上两年度产值贡献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市统计局获取;
(三)企业资质数据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获取;
(四)企业信用分值排名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获取;
(五)企业上两年度量化评价排名从上年度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量化评价结果获取;
(六)“直接入选”和“加分指标”中相关奖项、表彰情况,采取企业申报、行业组织提供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相结合方式确定。
十、评价周期
每两年评价一次,原则上在上两年度的产值、税收等数据和量化评价结果产生后开展。评价结果除异常退出企业外,至下一评选年度评价结果产生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