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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劳务企业承接劳务作业,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小规模按1%税率,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自2021年6月30日,住建部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在建筑行业对于刚入行的企业来说,什么资质用的比较多呢?大家应该都能想到是劳务资质,因为劳务资质办理成本比较低,而且可以承揽各类施工劳务作业工程。


  • 近期有粉丝咨询:劳务资质会取消吗?现在劳务资质劳务备案制资质可以全国通用吗? 近日,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 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里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第42条问题解答给出了答案!


  • 至于劳务资质是否全国通用?
  • 四川省住建厅:互动交流 / 厅长信箱

  2022年11月7日,有网友留言咨询,官方回复也给出了答案。


官方回复问题如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此类发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不要求劳务企业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官宣:劳务企业承接劳务作业,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小规模按1%税率,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9月5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一则通知:经过一段时间的办理,截至目前,我市已受理通过模板脚手架资质及办理劳务资质备案企业超万家,有效推进了全市建筑业发展。我省其它地市已停止办理这两项资质业务,全国多数省市也已暂停受理资质申报。由于个别地区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暂停,小编近日看到朋友圈转载一个截屏,内容是四川省近日施工劳务资质申报备案企业激增,2023年以来,已有超1000家劳务企业劳务首次备案! 

 

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公告,就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与原到期的优惠政策相比,共有4方面不同,解读如下:


变动1: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金额有变动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原政策:

2021年4月1日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变动2: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原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变动3:生产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算抵减10%改为5%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原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变动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算抵减15%改为10%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原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原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官宣:劳务企业承接劳务作业,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小规模按1%税率,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责编: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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