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自2021年6月30日,住建部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在建筑行业对于刚入行的企业来说,什么资质用的比较多呢?大家应该都能想到是劳务资质,因为劳务资质办理成本比较低,而且可以承揽各类施工劳务作业工程。
- 近期有粉丝咨询:劳务资质会取消吗?现在劳务资质劳务备案制资质可以全国通用吗? 近日,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 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里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第42条问题解答给出了答案!
- 至于劳务资质是否全国通用?
- 四川省住建厅:互动交流 / 厅长信箱
2022年11月7日,有网友留言咨询,官方回复也给出了答案。
官方回复问题如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此类发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不要求劳务企业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022年9月5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一则通知:经过一段时间的办理,截至目前,我市已受理通过模板脚手架资质及办理劳务资质备案企业超万家,有效推进了全市建筑业发展。我省其它地市已停止办理这两项资质业务,全国多数省市也已暂停受理资质申报。由于个别地区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暂停,小编近日看到朋友圈转载一个截屏,内容是四川省近日施工劳务资质申报备案企业激增,2023年以来,已有超1000家劳务企业劳务首次备案!
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公告,就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与原到期的优惠政策相比,共有4方面不同,解读如下:
变动1: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金额有变动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原政策:
2021年4月1日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变动2: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原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变动3:生产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算抵减10%改为5%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原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变动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算抵减15%改为10%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原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原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责编: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