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拆除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
一是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工程造价足额投保安责险。
二是在建项目,应当根据剩余工程量,于1月20日前足额投保安责险。
三是结转项目,在项目复工前,应当按照剩余工程量足额投保安责险。
四是拆除工程,在拆除作业前,应按项目类别及投保分类足额投保安责险。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事故预防机构、投保单位应使用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http://111.43.184.101:8000/)归集投保、理赔、事故预防等安责险相关信息,确保安责险实施全过程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主管部门登录方式另行发放,其他单位登录方式详见《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
原文如下:
关于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黑建工〔2022〕20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实施安责险制度
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法治措施,是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提高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把安责险制度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指导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履行投保安责险法定义务,监督安责险制度落实的时效性和精准性,确保安责险制度迅速落地见效,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
二、分类实施,在建项目“应保尽保”
自2023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拆除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一是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工程造价足额投保安责险。二是在建项目,应当根据剩余工程量,于1月20日前足额投保安责险。三是结转项目,在项目复工前,应当按照剩余工程量足额投保安责险。四是拆除工程,在拆除作业前,应按项目类别及投保分类足额投保安责险。
三、建立机制,严格落实措施要求
(一)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事故预防机构、投保单位应使用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http://111.43.184.101:8000/)归集投保、理赔、事故预防等安责险相关信息,确保安责险实施全过程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主管部门登录方式另行发放,其他单位登录方式详见《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银保监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在建项目投保安责险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行为,将安责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责险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责险制度全面实施、规范运行。
(三)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有关保险机构,依据《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参建各方主体要支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故预防首要功能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各市(地)要统筹做好本地区及所属县(市、区)安责险实施工作,安责险制度实施情况已纳入全省住建领域重点工作清单和绿色城镇评价指标体系,实施阶段性和年终评价,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业务咨询联系人:陈征、王国舰
联系电话:0451-53651102 电子邮箱:zlaqjdc@126.com
技术咨询联系人:杨文龙 联系电话:13104001995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7日
责编: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