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965-0588

住建厅:非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不得约定钢筋配筋率上限

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今年7月,住建部公布了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9月13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01

工程质量检测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非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02

遵守设计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 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严控造型奇特古怪的建筑和明显不利抗震的不规则结构体系

  • 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

03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04

其他

  •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 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凡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根据双向担保原则,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07

强化责任追究。

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22年6月,陕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措施》。明确了:

  • 要严格质量检测管理,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范围、内容、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 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得将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原文链接:

https://js.shaanxi.gov.cn/zcfagui/2022/8/116458.shtml


住建厅:非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不得约定钢筋配筋率上限

0

0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XXX(非计支宝)”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