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海南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机器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琼建招〔2023〕132号)。
- 全省以省级政府类投资项目(包括省级政府代建、代管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为先导,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面推行“机器管招投标”工作。
- 自2023年9月1日起,各市县政府类投资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代建、代管以及辖区内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以“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
延伸阅读
2022年9月8日,海南省住建厅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试点“评定分离”定标操作导则(试行)》,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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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扩大“机器管招投标”试点范围!
“机器管招投标”试点项目范围为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简易评估法进行评标的施工项目,即除以下规模标准之外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
(一)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或总建筑面积≧80000m2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1亿元的省(市、县、自治县)重点(重大)项目;
(三)招标控制价≧3亿元房屋建筑工程或招标控制价≧2亿元的市政工程项目;
(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或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
(五)应用BIM技术开展招投标的项目。
原文如下: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推进“机器管招投标”是省委、省政府规范公平竞争秩序、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推进“机器管招投标”工作方案》(琼府办函〔2022〕180号)印发以来,我省基本创新构建了招投标体制机制,完成了“1+3”“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建设和试点运行,市场反应良好,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和成效,具备了全面推广的基础条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机器管招投标”改革成果的应用推广,持续营造公平公正、清廉高效的营商环境,使之成为全国招投标制度改革的“标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机器管招投标”工作
(一)全省以省级政府类投资项目(包括省级政府代建、代管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为先导,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照省级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全面推行“机器管招投标”工作。
(二)自2023年9月1日起,各市县政府类投资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代建、代管以及辖区内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省级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全面以“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
(三)涉及投资金额过大、技术复杂、工期紧、风险不可控等原因,招标人认为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的风险不可控的政府类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项目对应的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招标项目进行技术和风险评估,作出是否采用“机器管招投标”的意见。
二、项目服务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对“机器管招投标”项目做好全流程的保障服务,确保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能够安全、有序、顺利的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清推进“机器管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夯实责任,做好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引导,将“机器管招投标”的推广应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招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做好“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应用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规避应用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推广应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省级行业监管部门,以便不断完善、优化制度和系统建设。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2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