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评价实施细则》的解读
为完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们组织起草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号)的实行,对规范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建立我省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评价信息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合格(不合格)评价”目前尚未发布相关的评价细则,各地监管部门评价标准不一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
二、编制依据和过程
1.主要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2)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建建〔2018〕152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号)。
2.起草过程
《细则》编制工作于2021年第三季度开始启动,为完成文件编制,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组织专题研究。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和企业座谈的形式评估现行评标办法及信用评价办法的执行情况,分析监管评价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研究对策,提出评价实施细则的初步思路。
二是进行实地调研。2022年6月,课题组分别在长沙、永州、岳阳、常德组织了四次调研座谈会,听取多地市州及相关单位的意见,省内数十家具有代表性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代理机构企业参与了座谈讨论。
三是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稿,数次征求意见。组织市场各方主体,数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各次会议参会人员涵盖大、中、小型企业代表,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实施细则起草以来,多次组织专家进行讨论论证。
四是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6月4日,厅正式发文,就《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九家单位共计43条意见,经会议研究,对相关意见、建议逐条进行讨论,采纳合理建议。
三、主要内容
《细则》正文涉及立规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计分方式、信息的录入和采集规则、异议处理等内容,基于对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合格(不合格)评价”的进一步完善,作出操作性强的、统一的评价标准。
《细则》第三条评价内容从对中标候选人的约束、合同的签订、标后的履职、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农民工的工资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细则》的附件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评价告知书》是按照《细则》第四条规定编制而来,要求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价企业。被评价企业在收到该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记录评价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提起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逾期则视为认可上述事实。
四、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评价在信用评价中的应用
根据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评价因素中“市级以上住建部门发布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不合格评价”的要求,《细则》第三条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和标后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项目,属于评价不合格项目,不合格项目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号)有关规定进行扣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再重复扣分。
五、考核依据
《细则》第三条所列举情形中的企业被列为中标候选人后,非不可抗力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因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认定的此类情形为准;项目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下同)变更不符合规定,或者施工项目经理(总承包项目或者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按规定到岗履职的,以标后稽查或监管平台核查信息为准,认定标准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要求执行;所列举的其他情形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标后稽查中认定的此类情形为准。
相关链接:https://zjt.hunan.gov.cn/zjt/c101183/c101185/202211/t20221104_29116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