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推动城市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规范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报城市)。
三、评选区域范围
城市、县城本级行政区域(不含市辖区)。
四、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健全。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日常节水管理规范。推动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日常的节水宣传,开展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等。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至少开展2年以上。
(四)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能够支持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城市节水制度健全。有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具体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于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的价格管理办法。
(六)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由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七)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建立城市供水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能够支持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管理。
(八)近3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城市节水、涉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涉水项目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未因涉水相关情况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近3年内受到城市节水方面相关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自动取消参评资格。
五、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
(一)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偶数年为申报评选年。
(二)申报城市对照《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分别报市州节水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市州节水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对照《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初审总分达90分(含)以上的城市,于申报评选年的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于受理申请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六、申报材料
申报城市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报方式提交申报材料,考核年限为申报评选年或复查年之前的2年。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卷、评选指标、支撑材料等3卷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规范。由国家相关部门正式发布的指标或地方在其他工作中已上报的指标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申报卷主要包括: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市州节水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的初审意见;
(三)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与实施方案;
(四)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五)城市自体检报告(应包括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各项指标);
(六)省级节水型城市自评结果及有关依据资料;
(七)评选区域范围示意地图;
(八)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 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
(九)反映创建工作的影像资料(5分钟内)或图片资料;
(十)不少于4个能够体现本地特色和创新的节水示范项目。
七、评选组织管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专家专业优势等因素,负责组建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评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城市组织的市州初审工作,或为申报城市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对该申报城市的考评工作。
(二)申报城市在申报材料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三)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评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预审
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二)第三方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城市体检,对省级节水型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三)社会满意度调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调查了解当地居民社会节水意识情况。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四)现场考评
根据预审意见、第三方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专家组提出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城市,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申报城市至少应在专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专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专家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接收当地居民报名参与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主要程序:
1.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3.专家现场检查,按照考评内容,各类抽查点合计不少于12个,其中示范项目不少于3个;
4.当地居民参与积极性高的,可由专家组选定当地居民代表参与现场考评,并将其意见作为现场考评意见的重要参考;
5.专家组成员在独立提出评选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现场考评意见;
6.专家组就现场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反馈;
7.专家组将现场考评意见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综合评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确定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建议名单。
(六)公示及命名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两部门正式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命名有效期为5年。湖南省节水型城市每年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年度城市节水工作基础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
(一)已获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命名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当年6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复查按照现行的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于有效期满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市(县)复查。复查程序参照评选程序。
(三)复查通过的市(县),继续保留其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城市节水、涉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涉水项目有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称号的市(县),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
十、附则
(一)《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湘建城〔2013〕57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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