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池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池建市函〔2023〕67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除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外,申请其他资质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不再作类别要求。
2、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可以使用省内非系统业绩, 但需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
3、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前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申请时核查企业与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建立社保关系。
4、建筑业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并联审批资质项)增项:
(1)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无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每年达到45万元,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每年达到75万元;
(3)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指标符合资质标准并经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真实性承诺。
5、对跨省、市迁入我市的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对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技术负责人业绩。
文件原文: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快培育高等级资质建设工程企业,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市函〔2022〕748号)文件精神,现就优化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业绩和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装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除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外,申请其他资质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不再作类别要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可以使用省内非系统业绩, 但需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前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申请时核查企业与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建立社保关系。
三、建筑业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并联审批资质项)增项:(一)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二)无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每年达到45万元,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每年达到75万元;(三)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指标符合资质标准并经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真实性承诺。
四、对跨省、市迁入我市的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对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技术负责人业绩。
五、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由智慧审批模式调整为电子审批模式,企业通过池州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局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