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明确:
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业绩与公路工程业绩互认。
2月1日,湖南省住建厅再发布关于明确《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企业按“推行相近资质互通互认”有关要求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的,
- 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应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业服务平台可查。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 企业在申请表中填写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情况后,还要上传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真实性承诺(内容自拟),不再上传和提供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相关证件。
原文如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厅关于明确《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法函〔2023〕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尽快落实《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推行相近资质互通互认”有关要求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应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业服务平台可查。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企业在申请表中填写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情况后,还要上传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真实性承诺(内容自拟),不再上传和提供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相关证件。
二、企业按“支持特级企业在湘设子公司”有关要求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最高等级资质的,应提供该特级企业在湘承揽工程合同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清单(见附件1),并提供工程合同。子公司在申请表中填写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情况后,还要上传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真实性承诺(内容自拟),不再上传和提供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相关证件。子公司以母公司业绩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应提供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图纸、竣工验收单、结算单等申报材料,并由母公司对真实性作出承诺。
三、企业按“支持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有关要求申请省级权限内相应类别最高等级资质的,应提供近三年增值税税额汇总表(附件2)和用于佐证的增值税发票,近三年增值税每年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此政策。企业在申请表中填写业绩和人员情况后,还要上传业绩和人员真实性承诺(内容自拟),不再上传和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和人员相关证件。业绩可使用总承包企业施工的该专业的总承包工程项目。
四、工程业绩类型不属于平台管理范围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平台无法录入业绩的,可由申报企业提供工程项目增值税发票核验业绩真实性(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业绩除外)。增值税发票应体现申报业绩的工程项目名称。
附件:1. xxx公司 在湘承揽工程项目清单
2. xxx公司 增值税税额汇总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