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新疆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01
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履行对监理、施工单位见证和取样行为的监督职责。
-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可按照管理权限,登陆辖区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时查询承建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
02
工程检测送检样品实施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管理
-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检测送检样品实施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管理。
- 对见证取样、送样过程中样品信息、见证取样时间、地理位置信息、过程影像信息实行记录监控。
03
其他
- 检测机构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覆盖所有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流程。钢筋钢材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等力学性能的试验数据要实施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监管系统,同时其他试验报告也要实时上传监管系统。
- 检测收样和试验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信息保存时限不应少于6个月。
-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须加设防伪二维码标识。对无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的送检样品检测机构应予拒收。
- 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不实检测报告行为。
- 检测机构对上传检测信息应形成检测电子化档案。
- 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时应佩戴现场记录仪,实时记录现场检测人员、见证人员,检测过程及相关资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