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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不得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近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 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实施招标计划提前发布


 

  • 招标人可自行发布也可委托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 建设单位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依法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文件原文:

住建局:不得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工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确定。建设单位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实施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我市依法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方便潜在投标人获悉招标信息,提前准备投标工作。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应对招标计划的发布负责,可自行发布也可委托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招标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内容、估算投资、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等内容。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且取得立项(核准、备案)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项目,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五)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要履行好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行为

(六)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价软件编码相同的;

3、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七)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电子监管技术手段,着力发现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大线索核查及处理力度,一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行业领域乱象的迅速整改落实,需要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查处,需要信用惩戒的依法予以惩戒。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八)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九)提高评标质量。招标人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同时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十)规范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十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事中事后监管考评公示制度,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季度公示工作,督促代理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为招标人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作参考。

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十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依托招投标电子监管系统,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和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等进行在线监督。持续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联动。各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完善招投标市场与建筑市场、施工现场等联动;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确保信用信息信息互联互通,维护有利于行业、产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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