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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经专职监护人员验收或未在场监护,不得进行任何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的作业

上海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进一步做好本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


为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态势,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工作提出要求。

严格主体责任落实 

(一)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高处坠落预防管理机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高处坠落预防有关措施所需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施工措施费,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工作负总责,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并落实到各关键岗位人员,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督促各专业承包单位履行分包工程范围内的预防高处坠落职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监理责任,并对预防高处坠落落实情况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四)专业承包单位负责施工范围内的预防高处坠落责任落实,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积极做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工作。项目部应逐一明确施工现场技术、施工、安全、质量、劳务、材料等各有关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形成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人员职责分工表,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批后存档备查。各有关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预防高处坠落相关专项方案编制、安全教育、交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使用、实施、验收等环节负责。

(六)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主动接受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杜绝违章作业,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

严格专项方案管理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等各项分部工程施工前,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工艺和施工环境辨识存在高处坠落的风险点。

(二)针对辨识出的高处坠落风险点,施工单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方案,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项目未实施监理的,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方案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

(三)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基本概况、编制依据、各施工阶段高处坠落风险点、针对性安全管理流程、各环节负责人、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应急救援处置措施等。 

严格施工过程管理 

(一)鼓励施工单位建立信息化平台或采取智能化技术手段,明确各管理环节责任人,对各环节安全活动实时记录,推进全过程管理信息可视化,强化预防预警,便于事后责任追溯。 

(二)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理条线在人员进场教育、每日班前教育过程中,重点针对高处坠落风险进行教育交底,提升作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施工单位应编制设计教育交底内容,针对施工工艺带来的高处坠落风险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施工组织安全和安全环境、应急处置进行教育交底。

(三)施工单位应采购符合规范的警示标志,施工负责人应在现场入口、施工围挡、外脚手架、操作平台等各作业点显著部位设置防范高处坠落的警示标志、标语。

(四)施工单位应为每个作业区配备专职监护人员,负责作业前的安全环境验收、作业过程中针对安全防护措施及个体防护设施的旁站监护,未经专职监护人员安全环境验收或未在场监护,施工现场不得进行任何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的作业。专职监护人员应佩戴明显区别于施工作业人员的标志。

(五)安全环境验收应包含现场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和个人安全防护设施等关键要素,安全环境验收结论应张贴在作业点显著位置。 

(六)施工单位应每日至少对作业点进行两次巡视,重点检查专职监护人员安全环境验收、旁站监护以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记录应保留在作业点显著位置。

(七)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移动或临时拆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施工负责人审核批准,落实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并负责作业结束后将原防护设施及时恢复。 

(八)项目负责人应每周带队,组织技术、施工、安全、 质量、劳务、材料等条线对各分部工程辨识出的高处坠落风险点进行全数排查。 

(九)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应将预防高处坠落纳入检查内容,对项目预防高处坠落责任制建立情况进行核查,且须每月对各分部工程辨识出的高处坠落风险点进行重点检查。

严格防护措施到位

(一)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临边(包含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等)进行作业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班组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二)施工组织设计选用施工工艺时应尽可能减少预留洞口,当洞口短边边长大于等于500mm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班组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三)高处悬空作业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班组搭设可靠的作业平台,并设置可供作业人员固定安全带的安全锚固点及专用爬梯、防坠器。

严格人员安全防护

(一)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均应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健康体检,施工单位应对所有新进场人员核查体检报告,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贫血、癫痫病等疾病或生理缺陷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相关工作。

(二)现场所有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在无法通过安全防护设施排除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的部位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且高挂低用,同时应在有坠落风险区域下方设置安全网。 

(三)施工单位应购置符合规范的合格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提供给现场作业人员,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严格开展监督检查 

(一)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在日常监督检查、巡查中,应督促参建各方及相关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预防专项方案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人员职责分工表制订情况以及现场措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应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地按照本通知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穿透式整治,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发布专项整治通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公布专项整治结果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适时组织预防高处坠落专项督查。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巡查、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存在预防高处坠落责任制不清、职责不履行、无专项方案或方案无针对性、人员职责未明确、现场措施未落实、人员防护不到位的,要参照“四不放过”原则督促责任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后,方可整改闭合,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拒不执行监督指令的一律从严处罚。

严格开展事故调查

施工现场发生高处坠落亡人事故的,进行行业调查时应对预防高处坠落责任履行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发现存在预防高处坠落责任制不清、责任不履行、措施未落实的,要同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督促责任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处理后,方可复工和恢复事故企业在沪承接业务。


上海:未经专职监护人员验收或未在场监护,不得进行任何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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