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7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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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厅公开征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建设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从其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中先予划支相应数额的款项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1.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与施工单位产生争议拒绝拨付工程款中的人费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
附原文: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题行为,降低工程风险,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局起草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7月7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电话:028-61887253
邮箱:cdjgwfw@163.com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9号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担保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用于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施工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建设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后,作为担保人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
第三条 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当保函约定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或保函约定期限到期,保函法律效力自动解除。
第四条 同一担保人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单位履约担保。
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的担保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关联的企业。
第五条 担保公司担保的非融资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2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联合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担保公司办理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总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工程项目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凭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施工合同总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其有效期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明确,并自安监备案后1个月内办理。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八条 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偿。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施工单位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
施工单位应当将担保人代偿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建设方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等)的10%,同时不得少于履约保证金金额。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差异化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 及以上等级的,其新建项目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建设方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等,下同)的5%;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其新建项目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5%。
第十一条 在保函约定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在保函约定有效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依据《关于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成都市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规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对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国有建设单位,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法律法规及国家、四川省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