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是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国地名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时间公布2oo 4年11月16日
总共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基本内容:
第1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为了促进我国建设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在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或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3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素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价格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除本企业资质外,还可以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企业资质时,原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办公室等素质条件可以综合评价。
第4条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
获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所有企业申请注册和执业。
获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同一企业另行注册和执业。
第5条
项目管理企业要完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系统,丰富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按照现行企业资格管理规定,在资格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6条
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如下: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规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和投资决策。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审核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计划比较和投资控制。(4)协助业主组织工程监督、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投标。
(五)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旧物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情况。
(六)协助业主方提交工程实施资金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结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文件资料。
(七)生产示范运行和工程保证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价。
(八)项目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7条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应载明遵守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报酬和支付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等。
如果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负责同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和资格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督工作,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8条
两个以上的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由一名投标人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与共同所有方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并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项目经理确定当事人为主要责任方选定的联合体主要责任方。
第9条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负有连带责任。
第10条
[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拔具备适当执业资格的专家作为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同时从事项目管理。
第11条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应根据委托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性等因素,由业主和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应记在工程报价单上。
第12条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施工企业及其人员应遵守国家现行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进行项目管理工作。第13条
业主方面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应按照相应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鼓励。补偿比例由业主和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不能采取下列行动:
(一)与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和建筑材料、结构部件和设备供应商有联盟或其他利益关系。
(2)在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工作。
(3)把负责的业务全部转让给别人,或者解散负责的业务后分别转让给别人。
(四)允许任何形式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五)与有关单位勾结,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15条
项目经理不能:
(一)取得一项以上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注册、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福利;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16条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长/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予以处罚。
第17条
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18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解释。
第19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将从2004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