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河南住建厅发布《关于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
1、因天气管控造成停工,其工期应合理顺延。
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具体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建设单位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参考往年气象资料,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将建筑工地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列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3、停工损失:
施工人员工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现场看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现场管理人员工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计取。
机械人工单价以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脚手架、模板、钢支撑等周转材料增加费,租赁的=材料租赁日单价�管控停工天数�1/2。
临时设施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合同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基价)�3/10�1/2。
4、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停工的分项工程不计取本费用。
5、自7月14日起执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尚未竣工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意见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不再调整。
通知原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 豫建行规〔2020〕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将我省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建设单位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参考往年气象资料,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将建筑工地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列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二、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损失计价原则。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原则计价。 (一)工期 因天气管控造成停工,其工期应合理顺延。 停工时间按政府相关部门下达停工指令为准。 (二)停工损失 1. 施工人员工资 施工人员工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2. 现场看护人员工资 现场看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3. 现场管理人员工资 现场管理人员工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计取。 4. 施工现场大型机械停滞费 (1)施工企业自有机械 自有机械停滞费=机械人工费 (折旧费 检修费 维护费)�1/2,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按照《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HA JX-31-2017)计算,机械人工单价以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2)施工企业租赁机械 租赁机械停滞费=机械租赁日单价�管控停工天数�1/2。 5. 脚手架、模板、钢支撑等周转材料增加费 (1)施工企业自有周转材料 自有周转材料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批准的施工方案搭设天数)�周转材料费�1/2。 周转材料费为批准的施工方案,已用于工程项目中的周转材料套用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出的周转材料费用总额。 (2)施工企业租赁周转材料 租赁周转材料增加费=材料租赁日单价�管控停工天数�1/2。 施工人员、现场看护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数量,施工现场停滞大型机械数量,脚手架、模板、钢支撑等周转材料数量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 6. 临时设施增加费 临时设施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合同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基价)�3/10�1/2。 7. 赶工措施费 因重污染天气造成停工,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具体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配合政府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工的按上述计价原则执行,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停工的分项工程不计取本费用。达不到《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T174-2020)要求而造成停工的,其工期及相应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尚未竣工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意见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