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工程造价控制的问题
1.1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对造价控制不严
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膨胀严重,使工期拖长,造价加高。其原因主要有:①人为造成概算降低,为使项目尽快通过批准,有意压缩工程投资,预留资金缺口;②初步设计阶段存在较多设计上的漏洞,设备和材料价格的不按市场行情制定;③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超过设计标准的过高要求。
目前,大部分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设计时重技术轻经济,初步设计阶段只注重对技术方案的论证,对经济因素考虑的较少,缺乏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分析,造成工程投资的极大浪费。
1.2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落后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原来的招投标阶段实行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已不适应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采用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进行招投标是必然趋势。
1.3 竣工结算阶段出现讨价还价与拖延结算
大多数工程办理竣工决算时出现讨价还价与拖延结算的情况:施工方在竣工结算书中多算施工成本;而发包方为降低造价,过分地与施工单位讨价还价。这样会使结算被拖延, 影响工程造价的确认,产生经济纠纷,增加结算费用。。
2. 对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建议
2.1 对投资决策和项目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作出项目决策后,控制造价的关键在于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是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设项目设计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设计确定了工程造价,预算、结算只能计量而并不能改变工程造价。因此,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控制要以设计阶段为重点,这是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根本所在。设计阶段是项目即将实施而未实施的阶段,为了避免施工阶段不必要的修改,减少设计洽商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增加,应把设计做细、做深入一份好的设计方案。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设计任务委托书的要求和设计合同的规定,努力将概算控制在委托设计的投资范围内。在设计阶段应强调:强化设计意识、增强观念、实行设计方案招投标制度; 实行限额设计;推广采用标准设计;加强专业间的合作和图纸会审;工程造价人员与设计人员密切配合。建设单位非常真诚而且迫切需要控制造价,设计单位不但要有水平非常高的设计师而且还要有非常精通造价业务的造价师。这样,业主、设计师、造价师三方密切配合才有可能在设计阶段控制造价,而缺一方都是不可能的。设计单位应有完善的造价控制系统,每一建设项目都有一套完整的估算、概算、预算。这就是说,应该选择理想的设计单位。
目前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施工图的设计进行监理。虽然大多数设计应该 讲还是有可操作性的, 但不能回避有一些设计单位, 尚存在着设计水平、设计深度的不足之处, 导致开工后, 施工图设计多次反复修改, 主体工程设计了, 但配套工程没有完善, 甚至于个别不成熟的技术还在推广使用, 花了工程费用, 没有收到应有的设计效果, 使实际的工程造价与投标价不能吻合。我们提倡勇于创新的精神, 但现实的工程实践中, 有个别的工程项目, 却忽视了专家对设计的周全、细致的效果论证, 从而导致整个工程在原有造价花费一半以后,整个工程项目全部推倒原有设计, 重新设计新的方案。为确保工程造价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益, 建立一套权威的设计图监理体系, 是很有必要的。监理工作必须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就介入, 对设计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是把工程落实到实处, 保证工程质量标准, 也是保证工程造价更合理, 更严肃的一个举措。
2.2 对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有效措施。这种方法有利于改变过去以“量”、“价”、“费” 定额为主导的静态管理模式,使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进入竞争,仅限于价格的竞争;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实力;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可减少重复计算工程量的繁杂劳动;简化招投标报价工作;减少工程结算中扯皮与纠纷。
2.3对施工和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要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就要有完善、全面、系统、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控制工程造价,就必须对各种施工方案进行经济、技术比较,这样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应当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和材料代换四个方面合理控制签证,杜绝不实和虚假签证的发生。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对预算定额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进行签证。应加强现场管理,堵塞漏洞。签证项目要清楚,数量要明确,现场签证随时发生,随时解决。
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坚持以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为依据,按照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根据竣工图结合隐蔽签证、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审核计算。审查是否按图纸及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工作,是否有丢、拉项工程。认真核实每一项工程变更是否真正实施,要求预算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定额子目的组成内容和套用规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还要掌握三者的编制原理、内在联系,确保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此外,预算人员要坚持到现场了解情况,掌握工程动态,对特殊材料进行市场询价,掌握价格动态;提高工程计价的准确性。
2.4 加强工程造价行政管理
(一)建设单位不能强行推销材料
有的建设单位在代行业主监督权时, 不将主要精力放在保证工程质量上, 而是强行推销所谓业主“指定”材料。使建设项目所用的材料额外价, 并不在真正的工程造价中。这种对工程造价严重干扰的行为, 应当从行政管理上加以杜绝。
(二)分包工程时要取消工程管理费
有的承包商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出去, 从中收取管理费。因此,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实际施工力量要严格把关,不能让承包商靠收工程管理费, 实质上是以中介费来混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