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竣工结算书的原则
(1)编制竣工结算书的项目,必须是具备结算条件的项目。对要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在生产部门提出上程竣工报告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清点,并提出验收报告:报告中的各项内容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实物量等,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竣工验收规范。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需要返工的,应返工修补后,才能结算。
(2)施工单位应以对国家认真负责的精神,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正确地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3)严格按照国家或地区的预算定额、取费规定及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的要求,进行编制。
(4)施工图预算书等结算资料及依据必须齐全,并按竣工结算的编制程序进行工作。
2.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的依据
(1)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
(2)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3)施工图预算及增减预算书;
(4)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施工变更记录;
(5)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预算取费标准及其他取费、凋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