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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新规,自8月1日起执行!

江苏印发新规,自8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的通知,贯彻落实《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

刚刚,省厅再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贯彻落实《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内容。

本《要点》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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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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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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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新规,自8月1日起执行!

苏建消防〔2023〕10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消防条例》,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助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激活既有建筑存量资源科学利用,规范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行为,守牢既有建筑消防安全底线,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以下简称《要点》),已通过专家审查,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要求及时制定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推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实现相关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相关文件请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在出台管理规则的基础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要点》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新旧标准适用情形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变更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的既有工业建筑改造工程,应当依据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三、本《要点》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要点》执行前已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项目,可继续按照审查时标准开展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建设单位主动重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可按照本《要点》有关要求执行。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措施、技术标准的宣传,及时总结有亮点、有特色、有成效的典型案例,编制案例集向社会发布,引导市场主体科学实施既有建筑改造,促进存量建筑高效利用。

本《要点》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我厅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处,以便下一步修订时完善。

联系人:厅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处周璇

联系方式:jszjtxfc@126.com

附件:附件: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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